頒布日期:1973-04-22
執行日期:1975-11-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為了增進兩國政府和人民之間的友誼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貿易關系,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應盡最大的努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促進和擴大兩國間的貿易,并努力使其貿易達到平衡。
締約雙方對本協定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的各自出產的商品,在本國現行的法令和條例范圍內在進口和出口以及技術交流方面給予各種便利。
“甲”表為墨西哥合眾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的商品,“乙”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向墨西哥合眾國出口的商品。
本協定對未列入上述附表內的商品的交換并無限制之意。
第二條
在進出口商品許可、海關關稅和其他捐稅、海關規章、手續、程序方面,締約雙方應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
本條的規定不適用于:
(1)締約任何一方已給予或可能給予鄰國的利益、優惠、特權和豁免。
(2)締約任何一方根據其同一體化區域或小區域關系的進展給予或將來可能給予的任何特別利益或豁免。
第三條
雙方的商船在進出和停留對方港口期間,在港務規章和港口業務方面應享受該國按法律給予懸掛第三國國旗船只的最優惠條件。
此項規定不適用于沿海航行和在各自規定的領海管轄范圍內各種捕魚活動,也不適用兩國政府為了保護和發展本國商船而作出的特殊規定。
第四條
締約雙方同意,兩國之間商品的交換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營貿易公司和墨西哥合眾國的國營貿易機構或從事墨西哥對外貿易的法人或自然人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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