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免稅商店的設立、終止以及免稅品的進口、銷售(包括無償提供)、核銷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免稅品應當由免稅商店的經營單位統一進口,并且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
第四條 免稅品的維修零配件、工具、展臺、貨架等,以及免稅商店轉入內銷的庫存積壓免稅品,應當由經營單位按照一般進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免稅商店所在地的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以下統稱主管海關)應當派員對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經營資質、免稅品進出庫記錄、銷售記錄、庫存記錄等。經營單位及其免稅商店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六條 主管海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員駐免稅商店進行監管,免稅商店應當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
第二章 免稅商店的設立和終止
第七條 經營單位設立免稅商店,應當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申請,并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免稅品銷售場所及免稅品監管倉庫;
(三)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向海關提供免稅品出入庫、銷售等信息;
(四)具備一定的經營規模,其中申請設立口岸免稅商店的,口岸免稅商店所在的口岸年進出境人員應當不少于5萬人次;
(五)具備包括合作協議、經營模式、法人代表等內容完備的企業章程和完備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六)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 海關總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免稅商店的審批事項。
第九條 免稅品銷售場所的設立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口岸免稅商店的銷售場所應當設在口岸隔離區內;運輸工具免稅商店的銷售場所應當設在從事國際運營的運輸工具內;市內免稅商店的銷售提貨點應當設在口岸出境隔離區內。
第十條 免稅品監管倉庫的設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和要求:
(一)具備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安全隔離設施;
(二)建立專門的倉庫管理制度,編制月度進、出、存情況表,并且配備專職倉庫管理員,報海關備案;
(三)只允許存放所屬免稅商店的免稅品;
(四)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和要求。
第十一條 經批準設立的免稅商店,應當在開展經營業務一個月前向主管海關提出驗收申請。經主管海關驗收合格后,向主管海關辦理備案手續,并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關總署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二)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的復印件;
(三)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
(四)免稅品經營場所和監管倉庫平面圖、面積和位置示意圖;
(五)免稅商店業務專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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