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類型】行政法規
【內容類別】進出口貨物監管類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1號
【發文機關】國務院
【發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2002-1-1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3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已經2001年10月31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朱镕基
二OO一年十二月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技術進出口管理,維護技術進出口秩序,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下簡稱對外貿易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技術進出口,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
第三條國家對技術進出口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依法維護公平、自由的技術進出口秩序。
第四條技術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科技政策和社會發展政策,有利于促進我國科技進步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有利于維護我國經濟技術權益。
第五條國家準許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依照對外貿易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全國的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經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進出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履行技術進出口項目的有關管理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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