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1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21號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4年11月16日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長 牟新生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轉變職能,規范執法,加強對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境內運輸企業和轉關運輸業務的管理,根據國務院2003 年3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關于取消承運境內海關監管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登記注冊的有關規定,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境內公路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企業及其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辦法》中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境內運輸企業、車輛、駕駛員,是指依據本辦法經海關注冊登記,在境內從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的企業、車輛、駕駛員。”修改為“本辦法所指的境內運輸企業、車輛、駕駛員,是指依據本辦法經海關注冊登記或者備案登記,在境內從事海關監管貨物運輸的企業、車輛、駕駛員。”
二、將第三條“運輸企業、車輛、駕駛員,需向企業所在關區的直屬海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修改為“運輸企業、車輛應當向企業所在關區的直屬海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駕駛員應當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三、將第四條“海關對運輸企業、車輛、駕駛員的注冊登記資料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的,數據資料共享,不再辦理異地備案手續。”修改為“海關對運輸企業、車輛的注冊登記資料以及駕駛員的備案登記資料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數據資料共享的,不再辦理異地備案手續。”
四、第六條刪去第四項,第五項改為第四項,并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承運海關監管貨物車輛的駕駛員名單及備案登記資料。企業更換駕駛員的應當及時向海關辦理駕駛員的變更備案手續。”
五、將第十一條中的“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駕駛員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改為“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六、將第十二條中的“駕駛員辦理注冊登記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以下文件”修改為“駕駛員辦理備案登記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以下文件”;將該條第(一)項中的“《承運海關監管貨物境內運輸車輛駕駛員注冊登記申請表》”修改為“《承運海關監管貨物境內運輸車輛駕駛員備案登記表》”。
七、將第十三條“經海關審核合格的駕駛員,參加注冊地海關組織的業務培訓,培訓合格后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汽車司機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資格證》(見附件5,以下簡稱《資格證》)。”修改為“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駕駛員應當了解和熟悉海關法規及相關的監管規定,參加海關組織的各種業務培訓。” 并相應刪去附件5《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汽車司機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資格證》。
八、將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以及第二十七條第五項中的“《資格證》”均改為“等相關證件”。
九、將第十五條、第三十條中的“駕駛員”刪去。
十、將第二十條中的“《資格證》由駕駛員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他人。”刪去。
十一、將第二十九條中的“取消其從事有關業務或者執業資格”改為“停止其從事有關業務”。
十二、將第三十二條中的“按照本辦法注冊管理”改為“按照本辦法管理”。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及序號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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