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0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0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已于2003年5月29日經署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1月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軟件費征免稅暫行辦法》(署稅〔1993〕15號文)同時廢止。
署 長:牟新生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估價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進口貨物特許權使用費的海關估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關稅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獲得使用專利、商標、專有技術、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和其他權利的許可而支付的費用,包括:
(一) 專利權使用費;
(二) 商標權使用費;
(三) 著作權使用費;
(四) 專有技術使用費;
(五) 分銷或轉售權費;
(六) 其他類似費用。
第三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應當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與進口貨物有關;
(二)費用的支付作為賣方出口銷售該貨物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條件。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的特許權使用費,應當視為與進口貨物有關。
第五條 特許權使用費是用于支付專利權或專有技術使用權,且進口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含有專利或專有技術的貨物;
(二)使用專利方法或專有技術生產的貨物;
(三)為實施專利或專有技術而專門設計或制造的機器、設備。
專利、專有技術以磁帶、磁盤、光盤或其他類似介質形式進口的,或通過網絡、衛星等方式下載或傳輸的,應當認定與前款進口貨物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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