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是指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由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對有數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出口貨物通過簽發出口許可證而實行的管理。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范圍管理范圍2007年,列入《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目錄》的44種商品,分別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出口配額招標和出口許可證管理。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玉米、大米、小麥、棉花、鋸材、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港澳)、蠶絲類、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銻及銻制品、鎢及鎢制品、鋅礦砂、錫及錫制品、白銀、部分稀有金屬中的銦及銦制品、鉬及鉬制品。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是:藺草及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塊(粉)、滑石塊(粉)、輕(重)燒鎂、礬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是: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港澳以外市場)、冰鮮牛肉、凍牛肉、冰鮮豬肉、凍豬肉、冰鮮雞肉、凍雞肉、消耗臭氧層物質、石蠟、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鋅及鋅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屬(包括鋯、鉭、鍺、釩、鉍、鎢、鈦、鎵、錸、鈮、鈷、鈹、鎳、錳、鉻、鉑、鈀、銠、釕、銥、鋨)、電風扇、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自行車、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摩托車發動機、車架、對港澳出口天然砂、鋼材、標準砂。2007年,列入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包括:玉米、大米、小麥、鋅礦砂、錫及錫制品、銻及銻制品、煤炭、原油、成品油、鎢及鎢制品、鋸材、蠶絲類、白銀、鋅及鋅基合金、部分稀有金屬(包括鋯、鉭、鍺、釩、鉍、鎢、鉬、鈦、鎵、銦、錸、鈮、鈷、鈹、鎳、錳、鉻、鉑、鈀、銠、釕、銥、鋨)、稀土、焦炭、藺草及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塊(粉)、滑石塊(粉)、輕(重)燒鎂、礬土、甘草及甘草制品、消耗臭氧層物質、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其中,汽車自2007年3月1日起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調整變化情況1.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06年第100號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新增2805301300鋱(未相互混合或相互熔合)、8個10位編碼的鋸材、84個10位編碼的稀有金屬納入出口許可證管理;自2007年3月1日起,新增184個10位編碼的汽車整車產品(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底盤及成套散件)納入出口許可證管理。2.根據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2007年第16號公告,非公路自卸車及其底盤(商品編碼為8704103000、8704109000、8706001000)、電動汽車和其他無法區分排氣量的載人車輛(商品編碼為 8703900090 )自2007年3月1日起暫不納入2007年度出口許可證管理。3.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18號公告,對《2007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及《2007年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的商品編碼進行調整,并于2007年3月1日起實施。新編碼實施后,原《2007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及《2007年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100號)中“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的HS編碼同時廢止。4.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26號公告,自2007年3月25日起,內地可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口天然砂,并列入出口許可證管理。經商務部公告符合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申領標準的內地出口企業可向商務部指定發證機構申領天然砂出口許可證。5.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41號公告,從2007年5月20日起,對部分鋼材產品出口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6.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51號公告,自2007年6月15日起,對標準砂出口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7.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54號公告,自2007年6月18日起,對銦、鉬實行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2007年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商務部、海關總署2006年第100號公告)中所涉及銦及銦制品、鉬及鉬制品等相關品種及管理內容以此公告為準。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的主管部門商務部是全國出口許可證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及規章制度,監督、檢查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處罰違規行為。商務部授權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統一管理、指導全國各發證機構的出口許可證簽發工作,許可證局對商務部負責。許可證局及商務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商務部授權的其他省會城市商務廳(局)、外經貿委(廳、局)為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在許可證局統一管理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發證工作。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的監管規定出口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對外貿易經營者應當在出口前按規定向指定的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商務部及其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出口許可證》接受申報和驗放。除對港澳出口的活牛、活豬、活雞實行全球許可證下的國別(地區)配額許可證管理外,其他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所列的出口貨物均實行全球出口許可證管理。下列情況下的出口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應交驗出口許可證:1.加工貿易項下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成品油除外);2.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的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3.我國企業在國外及香港、澳門投資設立的獨資、合資和合作企業,需國內供應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4.經商務部批準具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為履行國(境)外承包工程、勞務合作、設計咨詢等項目合同而出口的設備(含成套設備)、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員自用的生活物資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5.出口成套設備需運出境外項目自用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6.償還國外貸款或者補償貿易項下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7.赴國(境)外參加或者舉辦展覽會帶出的展賣品、小賣品,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8.運出國(境)外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的貨樣或者實驗用樣品超過3萬元者(消耗臭氧層物質除外),視為正常出口,出口經營者應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證備注欄內應當注明“貨樣”字樣);9.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貨樣廣告品出口;10.中國政府根據兩國政府間的協議或者臨時決定,對外提供捐贈品或者中國政府、組織基于友好關系向對方國家政府、組織贈送的物資以及其他捐贈涉及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下列情況可免領出口許可證:1.對外經濟援助項目出口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海關憑《商務部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辦理報關驗放手續;2.赴國(境)外參加或者舉辦展覽會所帶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非賣展品(消耗臭氧層物質等其他國際公約管轄的貨物除外),海關憑出國(境)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部門批準辦展的文件和出口貨物報關單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參展單位應當在展覽會結束后6個月內,將非賣展品如數運回,由海關核銷。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3.經營者運出國(境)外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的貨樣或者實驗用樣品(消耗臭氧層物質等其他國際公約管轄的貨物除外),每批貨物價值在人民幣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免領出口許可證;4.加工貿易出口成品油;5.邊境小額貿易企業出口除實行出口配額招標的貨物、消耗臭氧層物質、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車架以及列入《2007年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的貨物以外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6.大宗、散裝貨物的溢裝數量不超過出口許可證所列出口數量5%的。鋼材出口許可證的貿易方式僅限于一般貿易出口(不含歸還貸款出口和國際招標出口)。汽車出口許可證適用于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捐贈貿易方式出口的產品。經海關批準或者責令直接退運的貨物,如屬出口許可證管理,海關不需要驗憑出口許可證。從境內區外出口至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出口許可證,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在出境環節提交許可證的除外。從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特殊監管區域出口至境外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除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及國家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外,不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列入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的商品,如屬于《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管理商品,出口時還應提交由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出境貨物通關單》,海關憑通關單接受申報和驗放。凡根據《商務部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出口的援外物資,不論是否列入法檢目錄,一律憑援外項目實施企業提交的商務部門出具的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正本以及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加注“援外出口物資”字樣的《出境貨物通關單》中列明的品名、數量和金額驗放。對外經濟援助項目貨物出口時,對一次出口完畢的援外物資,海關將《商務部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正本和《出境貨物通關單》隨報關單留存。對分批出口的援外物資,海關應在《出境貨物通關單》中對設備、材料等物資的出口情況作出批注,在辦結出口手續后,將《商務部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復印件隨報關單留存,正本退還企業,以便其繼續辦理有關物資出口事宜。最后一批物資出口完畢時,《商務部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正本隨最后一份報關單留存。對實行分批出口的援外物資,商務部在《商務部援外項目任務通知函》上加注“本通知在辦理援外物資口岸驗放時可分批使用”字樣。對未注明的,海關視為一次使用有效,并留存正本。隨援外工程項目出口的自用生活物資不屬檢驗檢疫部門簽發《出境貨物通關單》的范圍。個人攜帶出口的生活物資,海關按自用合理數量予以驗放;隨援外物資一并出口或另外發運的批量出口的生活物資應按照其它貿易方式(9739)報關,海關憑《通知函》予以驗放。對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銻及銻制品、鎢及鎢制品、白銀實行國營貿易管理。出口許可證實行分級發證,共分三級:配額許可證事務局核發出口許可證商品包括小麥、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6種;各特派員辦事處核發出口許可證商品包括活牛、活豬、向港澳出口天然砂等28種;各地方發證機構核發出口許可證商品包括消耗臭氧層物質、 部分稀有金屬、 摩托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車架、電風扇、自行車(12—28英寸)、石蠟、鋅及鋅基合金、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鋼材9種。(注:標準砂出口企業到商務部駐福州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對部分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實行指定發證機構發證或指定出口報關口岸管理:1.銻及銻制品,包括銻砂、氧化銻、銻(包括銻合金)及銻制品,指定黃埔海關、北海海關、天津海關為出口報關口岸。2.輕(重)燒鎂出口許可證由大連特辦簽發;指定大連(大窯灣、營口、鲅魚圈、丹東、東港)、青島(青島港)、天津(東港、新港)、長春(圖們)、滿洲里為出口報關口岸,有關商檢證明由指定出口報關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3.甘草及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關、上海海關、大連海關為出口報關口岸;甘草制品指定天津海關、上海海關為出口報關口岸。4.蠶絲類貨物指定上海(吳淞、浦東機場、浦江、寶山、外高橋保稅區海關)、廣州(白云機場海關、廣州海關新風辦事處)、深圳(皇崗、筍崗海關)、成都、重慶、青島、天津(新港、東港海關)、大連(總關、大窯灣海關)、昆明、梧州、杭州為出口報關口岸。 5.活牛、活豬、活雞、冰鮮及凍牛肉、凍豬肉、凍雞肉的出口許可證由各特辦簽發,但對輸港澳活牛、活豬、活雞以陸運方式出口的許可證由廣州、深圳特辦簽發。 6.以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方式出口的鋸材:黑龍江省指定大連、綏芬河為出口報關口岸,指定黑龍江省商務廳簽發出口許可證;內蒙古自治區指定滿洲里、二連浩特、大連、天津、青島為出口報關口岸,指定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簽發出口許可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為出口報關口岸,指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外經貿廳簽發出口許可證;福建省指定福州、廈門、莆田和漳州為出口報關口岸,指定福建省外經貿廳簽發出口許可證。以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復出口方式出口的鋸材,出口許可證備注欄必須注明“進口原木加工鋸材”。出口許可證實行“一證一關”、“一批一證”和“非一批一證”制,對不實行“一批一證”管理的貨物,發證機構在簽發出口許可證時必須在許可證“備注”欄內填注“非一批一證”。實行“一批一證”管理的出口許可證貨物為:鋼材、天然砂等。實行“非一批一證”管理的出口許可證貨物為:①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②加工貿易方式出口貨物;③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④大米、玉米、小麥、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原油、成品油、煤炭。“一證一關”指進口許可證只能在一個海關報關;“一批一證”指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非一批一證”指進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可多次報關使用,但最多不超過12次,由海關在許可證背面“海關驗放簽注欄”內逐批簽注核減進口數量。報關出口的大宗、散裝貨物的溢裝數量不得超過出口許可證所列數量的5%。不實行“一批一證”制的大宗、散裝貨物,每批貨物出口時,按其實際出口數量進行核扣;最后一批出口貨物出口時,其溢裝數量按該許可證實際剩余數量并在規定的溢裝上限5%內計算。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6個月。出口許可證需要跨年度使用時,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次年2月底。鋼材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為許可證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天然砂出口許可證的有效期為60天。進出口許可證應當在有效期內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關不予放行。出口許可證因故在有效期內未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發證機構提出延期申請。發證機構應當將原證收回,在出口許可證計算機管理系統中注銷原證后,重新簽發出口許可證,并在備注欄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證證號。未在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延期申請的,出口許可證自行失效,發證機構不再受理延證手續,該出口許可證視為持有者自動放棄。出口許可證一經簽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證面內容。如需更改,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提出更改申請,并將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構,由原發證機構重新換發許可證。出口許可證不得買賣、轉讓、涂改、偽造和變造。已領取的出口許可證如遺失,經營者應當立即向許可證證面注明的出口口岸地海關及相關發證機構書面報告,并在全國性經濟類報刊中登載“遺失聲明”。發證機構憑遺失聲明,并核實該證確未通關后,可注銷該證,并核發新證。驗核出口許可證與報關單填報內容時,對經營單位及貿易方式欄目的審核按以下原則掌握:1.出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應與出口許可證上的出口商或發貨人一致。對還貸或補償貿易方式下的代理出口企業,代理外資企業出口的外貿企業,國家組織統一聯合經營玉米、大米、大豆、棉花、原油、成品油、煤炭、鎢類、銻類的出口企業,報關單填報的經營單位也可以是許可證備注欄內注明的企業。2.由于許可證備注欄電子數據內容暫不能傳至海關,海關核銷及驗放以許可證紙面證書備注欄內容為準。3.許可證備注欄內不允許手工簽注,如有涂改或手寫內容,海關均視為無效許可證,并上報海關總署政策法規司和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4.報關單上的貿易方式是海關的監管方式,海關在審核時不與許可證上的貿易方式核對,但應按海關的有關規定辦理。通關系統監管證件名稱、代碼及填單規范《出口許可證》在通關系統的監管證件代碼為“4”;代碼“x”指加工貿易出口;代碼“y”指邊境小額貿易出口。申報出口列入《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時,應在《出口貨物報關單》“許可證號”欄規范、準確地填寫《出口許可證》的“出口許可證號”。《出口許可證》實行許可證電子數據聯網核查,一份報關單只允許填報一個許可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