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對文物出境的限制性規定我國不限制文物進境,但是對文物出境實行嚴格的限制,并且實行文物出境許可和申報制度。《文物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除依照本法規定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以外,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我國將歷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可移動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文物藏品定級標準》(文化部令第19號)以歸納和列舉的方式,根據文物具有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代表性的重要程度,規定了一、二、三級文物和一般文物的鑒定標準。根據《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出境物品表》(海關總署第43號令)以及1987年海關總署《關于發布禁止、限制進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已被海關總署第43號令發布的禁、限物品表修訂)的附件“關于執行《公告》的說明”,所有文物分為禁止出境和限制出境文物兩類。具體為:
□禁止出境文物:1.珍貴文物;2.有損國家榮譽、有礙民族團結、易引起邊界爭端,在政治上有不良影響的文物;3.公元1795年(乾隆60年)以前的文物,業內又稱“線上文物”。
□限制出境文物:
一般文物,即公元1795年(乾隆60年)以后的文物,業內又稱“線下文物”。
(二)文物出境應辦理什么手續?根據《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及《文物出境鑒定管理辦法》(文物發[1989]9號)的有關規定,文物出境應辦理辦理鑒定審批和海關申報手續。文物出境許可證和文物出境鑒定火漆標志是文物出境的主要憑證。文物出境許可證由國家文物局統一印制,文物出境鑒定火漆印分為三種,中心均為文物外銷標志(與全國文物外銷商店統一定點標志一樣),下方的編號A字頭為文物經營單位的外銷文物,B字頭為私人攜運出境文物,C字頭為經依法批準的超限文物,適用于入境后復運出境的超限文物或經鑒定特別許可出境的超限低值文物。字母后面的數字為頒發記錄號碼,由頒發機關和海關存底備查。文物出境應按如下程序辦理手續:1.出境前報國家文物進出境審核機構審批托運、郵寄、攜帶文物出境前,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審核。文物出境鑒定站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鑒定,作出是否準許出境的決定。屬于禁止出境文物的,除依法出境展覽或者因特殊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出境的以外,一律不批準出境;屬于限制出境文物的,經審核可以出境的,鈐蓋出境鑒定火漆標志,發給文物出境許可證,并可以指定文物出境的口岸。2.出境時向海關申報海關收到文物出境的申報后,對出境文物進行查驗,憑文物出境鑒定火漆標志和文物出境許可證驗放。未按照國家文物出境鑒定站指定的口岸出境的,海關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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