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7年11月23日起,對以(株)LG化學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苯酚,海關按照0%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以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苯酚,海關按照“其他韓國公司”16%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自2007年11月23日起,對以(株)LG化學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雙酚A,海關按照6.4%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以LG石油化學株式會社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雙酚A,海關按照“其他韓國公司”37.1%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苯酚及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雙酚A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相關公告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7年第96號公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