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國冶金進出口包鋼公司于2001年9月與香港展博發展有限公司簽訂了鋼軌買賣合同并于2002年初開始履行合同,申請人于2002年4月10日在天津港開始將7072噸鋼軌交給承運人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該批貨物于2002年4月16日全部裝載到承運人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所屬的“翔嶺”輪上,船方出具大副收據后,于當日駛離天津港,沒有簽發該批貨物的提單給申請人。“翔嶺”輪駛離碼頭后,由于刮風,該輪在天津港錨地避風,在避風期間,裝在“翔嶺”輪上的鋼軌發生倒塌,致使該輪只能返回天津港碼頭進行重新裝載。時至2002年4月26日承運人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沒有給托運人中國冶金進出口包鋼公司簽發提單。
2002年4月26日申請人中國冶金進出口包鋼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請求法院強制被申請人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履行作為承運人向托運人中國冶金進出口包鋼公司簽發提單的義務。
天津海事法院接到申請后,經過審查認為:承運人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接受托運人包鋼公司的貨物裝船后,應托運人的請求簽發提單是承運人的法定義務,包鋼公司向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是在承運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下申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因此裁定責令被申請人上海浦遠船舶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請人中國冶金進出口包鋼公司簽發合法提單。
點評:海事強制令是海商海事案件中的一項特殊法律手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海事強制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是指海事法院根據海事請求人的申請,在請求人有具體的海事請求,需要糾正被請求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行為,且情況緊急,不立即作出海事強制令將造成損害或者使損害擴大的情況下,為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免受侵害,責令被請求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強制措施。
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海事強制令,應當向海事糾紛發生地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強制令不受當事人之間關于該海事請求的訴訟管轄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的約束,海事請求人申請海事強制令,應當向海事法院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理由,并附上有關證據。
海事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作出海事強制令的,應當立即執行;對不符合海事強制令條件的,裁定駁回其申請。被請求人拒不執行海事強制令的,海事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事強制令的做出是基于嚴格維護合法申請人的權益的法律措施,它能夠及時有效快捷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這也是基于當事人的明確的申請才能夠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因此,當事人也應當及時的向法院提出海事強制令的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