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藝品知識產權的特殊性
工藝品的知識產權除了具備一般知識產權的共性外,還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具體表現在:
一、產品既是工業品,又表現為美術品。這使得工藝品既可以作為工業設計產品獲得知識產權保護,又可以以美術作品的形式尋求保護。
二、知識產權主要體現在造型和圖案,而不是制造方法。不論是陶瓷、樹脂還是玻璃制品等,目前國內工藝品的生產主要應用傳統工藝,以勞動力成本的優勢沖擊國際市場,因此在制造方法上較少涉及知識產權。相反,制造者紛紛在造型和圖案的設計上下功夫,以求推陳出新,這里面包含諸多的創造性勞動成果,都是可以受到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
三、易于模仿。仿冒者經常在原創者創作的基礎上稍加改動,以自己設計的產品的面目出現,甚至是一窩蜂地相互仿冒,要確認侵權有一定的難度。
四、產品周期短,更新換代快。這使得很多廠家無暇顧及知識產權的保護或認為保護的意義不大。
五、目前在國內較少使用商標保護。由于許多出口商主要靠設計新穎來吸引買家,無需通過商標或品牌來彰顯其內在質量,仿冒者一般也無需通過假冒商標獲取利益,因此較少有廠家申請商標權保護。
與工藝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律規定
關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WTO規則中的《TRIPs協定》作了詳細的規定。我國在入世前完成了三部知識產權法及相關法律的修訂,已經使我國法律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基本上達到了WTO規則的要求。在這些法律規定中,與工藝品的知識產權的特殊性相適應的法律保護方法包括以下幾種:
1.外觀設計專利。陶瓷、樹脂、玻璃制品等工藝品都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該法同時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實行初步審查制度,“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外觀設計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條)。初步審查比起發明專利的實質審查無疑大大縮短了時間,但對于更新換代如此之快的工藝品而言,仍然是耗日時久的。而且,通過外觀設計專利進行保護,對于那些稍加改動的模仿者,確認侵權不易。因此,在大多數情況下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對許多生產商而言意義不大。據筆者所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來保護工藝品知識產權的十分少見。但外觀設計經申請后保護期可達10年,還可在國外申請保護,因此對于重大的設計成果仍是有意義的。
2.著作權(版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包括美術作品,因此工藝品的知識產權受該法保護。與專利權、商標權不同的是,作者自作品完成時即享有版權,無需經過申請。但也因為無需經過申請,如何來證明自己是創作者而不是抄襲者就成為重要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證據將成為支持自己主張的關鍵。筆者推薦給創作者的方法是,通過版權登記、公證或其它證據來“固定”自己首次完成創作的作品情況及時間,以在有紛爭時證明自己是創作者。證明版權的證據往往都不是絕對的,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二條,“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和第七十三條“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的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此,除非對方能提出更強有力的反駁證據,這樣的證據是有效的。
3.商標權保護。目前國內許多出口廠商的市場定位都是低價位的產品或者是通過接受訂單為國外的品牌進行生產加工,因此自身的產品開發未形成長期的規劃。從長遠看,應該會有越來越多的出口商通過其商標和品牌來確立其設計品味、市場定位和質量管理水平,這是企業作大作強的必由之路。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對于“反向假冒”作了專門規定,即,將“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列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企業在創立自己品牌的過程中,就要注意防止別人的“反向假冒”。
4.地理標識。WTO的《TRIPs協定》單獨將地理標識(GeographicalIndications)列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根據該協定,“地理標識是指識別一貨物來源于一成員國領土或該領土內一地區或地方的標識,該貨物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主要歸因于其地理來源。”對于地理標志的保護期,只要來源國不停止保護,在所有WTO成員國將無限期受到保護。福建的德化陶瓷、福州漆器、壽山石雕、惠安石雕、九龍璧等地方特產,或源遠流長,或工藝、原料特殊,都是可以申請地理標識保護的。我國沒有專門保護地理標識的單行法規,但《商標法》中有與地理標識有關的商標的保護條款。如《商標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根據這樣的規定,申請地理標識的證明商標,應通過行會組織或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這說明,地理標識不僅可以申請證明商標,還可以申請集體商標甚至有可能申請一般的商品商標。這對于擴大一些老字號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工藝品的影響力并防止別人魚目混珠是十分重要的。
5.未公開信息(UndisclosedInformation)。除了上述幾種之外,工藝品的知識產權中還包括不能歸入上述幾種的未公開信息,如設計方法、原料配制、彩繪方法、燒制方法中的種種訣竅等。《TRIPs協定》將符合“A、屬秘密的;B、因屬秘密而具有商業價值的;并且;C、由該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種情況下采取合理的步驟以保持其秘密性質”的信息定義為未公開信息,并規定,“自然人和法人應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以違反誠實商業行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我國法律中關于商業秘密的規定與此相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商業秘密中的技術信息,其處延與其它知識產權類型相比較為寬泛,但總結起來,應具備這樣的條件:A、秘密的,未公開的;B、具有商業價值和實用性的;C、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實施保護的;D、能給權利人帶來利益。其中應特別注意商業秘密必須是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實施保護的。有些企業疏于防范企業內部秘密,不僅導致這樣的秘密易于外泄,還導致泄密時難以證明被泄露的屬于法律上的“商業秘密”。根據《TRIPs協定》,未公開信息的權利人有權制止他人公開、獲得、使用并可通過向政府提交相關數據要求政府保護。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與專利不同的是,商業秘密無需經過申請,也無需公開技術內容,這對于一些企業內部的不愿為外人所知的技術訣竅的保護,具有特殊的意義。但企業內部必須采取足夠的保護措施,并且在必要時向有關部門提供充分的數據和證據,才能得到保護。
進出口企業如何依法保護工藝品的知識產權
工藝品的進出口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應落實到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具體包括:
1.企業內部管理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正如前面的分析,工藝品生產企業在完成一個產品的設計的過程中,就應該注意對其知識產權的保護。從設計完成、到第一次制作出樣品、到第一次批量生產,都應留下相應的可以作為證據的記錄。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著作權法》,設計者個人和企業都可能享有設計作品的版權。因此,最好提前作好相關的約定,以避免不應有的糾紛。同時,對于重要的設計作品,筆者建議應申請版權登記。企業內部的管理還應注意包括技術信息在內的商業秘密的保護。實踐中因為內部員工的問題,導致知識產權被泄露的情況并不少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秘密的有關事項”。因此,建議應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同時在日常管理中明確屬于商業秘密的范圍,并采取相應措施,一來盡可能防范內部員工因為不慎或者有意,泄露企業的設計成果或技術信息,二來在發現泄密時,有相應的證據和依據可以追究相關責任方的責任。
2.在銷售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在銷售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從開始作廣告、參加展銷會、寄出樣品或相片或與客戶接洽時就開始了。實踐中,工藝品出口企業往往也是通過上述幾種方式獲取訂單的,但如不加注意,知識產權信息可能就此泄露,而生意能否做成卻還是未知數。筆者曾見到某工藝品生產商向國內某客戶寄出樣品后未獲得訂單,卻在不久后的廣交會上看到該客戶堂而皇之地擺出同樣的樣品,并聲稱為自己所設計。因此,不管是作產品廣告,還是寄出樣品,或者有客戶到公司洽談,都最好留下相應可以作為證據的記錄,以在必要時可以證明自己曾給出過相關的設計成果。在簽訂銷售合同時,一定要作出版權聲明,同時約定相應的違約條款,在出口合同中還要約定適用的法律及仲裁機構或管轄法院(仲裁裁決比法院判決易于跨國執行,因此一般選擇仲裁為佳),以便在知識產權被侵犯時可以較好地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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