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名稱】 原告:上海聯通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被告:泰興市對外貿易公司
被告:泰興市工業對外貿易有限公司
【當事人訴辯主張】
原告訴稱,被告泰興
外貿于1998年6月至8月間,先后委托原告承運多批進出口貨物。原告依約履行相應義務后,被告泰興外貿未全面適當地履行付款義務。截止1999年12月29日,尚欠原告運費計人民幣123339.57元。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泰興外貿立即支付前述欠款。
被告泰興外貿辯稱:其從未與原告簽訂委托承運合同,也未向原告交付涉案貨物,對所謂欠費情況一無所知;涉案貨物是由泰興工貿及其下設的蘇州辦向原告辦理出運的,相關的對外貿易是根據泰興市政府文件由泰興工貿借用泰興外貿的名義進行的。據此,被告泰興外貿認為其不應承擔本案貨運代理費用的清償責任。
被告泰興工貿確認:本案涉及的貨運代理業務是由其下設的蘇州辦具體經辦的,戚遠、曹向泉是泰興工貿派駐蘇州辦的工作人員;蘇州辦是由其相關人員自刻泰興外貿公章向蘇州市經濟協作辦公室申請獲準后以協議形式成立的,對外使用名稱為“泰興市對外貿易公司蘇州辦”;欠費人民幣123339.57元屬實,依法應由泰興工貿向原告支付。
【法院查明事實】
經審理查明,1997年8月8日,蘇州市經濟協作辦公室收到蓋有“泰興市對外貿易公司”中英文對照字樣公章的申請函,請求在蘇州開設辦事處。同年9月5日,由案外人陳春明代表被告泰興工貿與案外人戚遠簽訂協議設立泰興工貿蘇州辦,該辦事處按協議內容可設獨立帳戶。同年9月15日,蘇州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出具蘇計綜[1997]36號批復同意設立辦事處,同時明確該辦事處為非經營性機構。庭審中,被告泰興工貿確認該辦事處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另據泰興市人民政府泰政發(1995)71號文件,泰興市委、市政府決定成立“泰興市對外貿易總公司”。總公司的緊密層有被告泰興外貿、中江公司等,其行政、業務關系均隸屬于總公司領導;半緊密層有被告泰興工貿等,其業務關系隸屬總公司領導。文件同時規定被告泰興外貿的進出口經營權交由總公司統一掌管,由各支公司共享,總公司向支公司提供自營進出口授權委托書,同時提供合同、報關、財務、單證、法人代表簽字等有代號的專用章,業務上放權到底,各支公司自行操作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據此,被告泰興外貿的合同序號被定為TX95XXG,報關、簽字章代號為1、2、3。被告泰興工貿的合同序號被定為TX95XXM,報關、簽字章代號為7。
另查明,蘇州辦成立后,其工作人員戚遠、曹向泉向原告辦理了涉案貨物的貨運委托事宜。根據委托書記載,托運人名稱為被告泰興外貿,但地址為被告泰興工貿。托運人簽章欄內無公章,僅打印有曹向泉的名字及電話號碼。每次貨運業務發生后,均由戚遠、曹向泉分別從原告處取走相關提單及核銷單。期間,被告泰興工貿以銀行匯票(該司名義出具)形式向原告支付了運費人民幣199126.09元,以現金形式另支付原告人民幣49141元。2000年3月1日,被告泰興工貿決定撤銷蘇州辦,涉及蘇州辦的債權債務由該司接收承擔。同年7月20日,該司具函確認前述已付費用和所欠費用(原告的訴求金額),并表示公司正在清帳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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