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調查機關于2005年12月29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進行反傾銷調查。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列為:2907131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調查機關做出初裁決定。
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裁決定
調查機關初裁決定,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存在傾銷,中國大陸壬基酚產業遭受了實質損害,同時傾銷和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6年7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和臺灣地區的壬基酚時,應根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該被調查產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列為:29071310。對該被調查產品的描述如下:
產品名稱:壬基酚,也稱壬基苯酚。
英文名稱:Nonyl Phenol(簡稱NP)。
分子式:
物理化學特性:壬基酚是一種重要的精細化工原料和中間體,外觀在常溫下為無色或淡黃色液體,略帶苯酚氣味,不溶于水,溶于丙酮。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生產表面活性劑、也用于抗氧劑、紡織印染助劑、潤滑油添加劑、農藥乳化劑、樹脂改性劑、樹脂及橡膠穩定劑等領域。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一)印度公司
印度十拿-赫蒂利亞有限公司 17.96 %
(Schenectady Herdillia Limited)
其他印度公司(All Others) 20.38%
(二)臺灣地區公司
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78 %
(Formosan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07 %
(China Man-Made Fiber Corporation)
其他臺灣地區公司(All Others) 20.38%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06年7月1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和臺灣地區的壬基酚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關稅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調查機關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印度和臺灣地區的進口壬基酚反傾銷調查的初裁決定(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00六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