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分公司)因與被告廣州遠洋運輸公司(以下簡稱遠洋運輸公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總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分公司)發生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及代理糾紛一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浙江分公司訴稱:被告遠洋運輸公司承運原告承保的750箱中國紅茶時,提供了不清潔的集裝箱,被告上海分公司作為裝箱人又未盡職檢查,致使茶葉串味污染,原告賠付了收貨人的損失。要求兩被告賠償原告全部經濟損失7476.63英鎊、1881德國馬克以及從原告賠付收貨人時起至判決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遠洋運輸公司辯稱:該提單項下集裝箱運輸條款為FCL,即由發貨人裝箱、點數、鉛封的整箱貨物運輸,被告所提供的集裝箱應視為貨物的包裝,箱體檢查應為發貨人的職責;而且貨物污染原因不明,原告賠付了收貨人過于草率,是否公正,有待認定。對于非被告原因引起的損失,被告不負賠償責任,并要求原告賠償其因應訴而引起的經濟損失。
被告上海分公司辯稱:被告受發貨人委托進行裝箱作業,只對裝箱過程負責,不對以后發生的損失負責。根據慣例承運人應該提供清潔、干燥、無味的集裝箱,而且法律并未規定需要對集裝箱進行檢查。對于不可預知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查明:1987年,發貨人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浙江茶葉分公司委托浙江省錢塘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將750箱紅茶從上海出口運往西德漢堡港。錢塘外運公司又轉委托被告分公司代理出口。上海分公司接受委托后,通過上海外輪代理公司申請艙位。作為被告遠洋運輸公司代理人的上海外輪代理公司指派了箱號為HTMU--5005420等3個20英尺集裝箱。由于運輸條件是FCL,因此,上海分公司作為發貨人的代理全權負責對貨物的點數、積載,對集裝箱的檢查、鉛封。當年10月15日,上海外輪代理公司收到3個滿載集裝箱后代船方簽發了清潔提單,同時發貨人在原告浙江分公司處投保海上貨物運輸的戰爭險和一切險。貨物運抵漢堡,收貨人拆箱后發現部分茶葉串味變質,即向原告在漢堡的代理人BURMESTER·DUNCKER & JOLY申請查勘。BURMESTER·DUNCKER & JOLY作為海外水險保險公司的檢驗、理賠代理人,指定HBGH公司的Uwe Berner先生負責檢驗貨物,KRSP化學實驗室進行專門化驗。檢驗表明,250箱紅茶受精萘污染。為此,原告在漢堡的代理人賠付了收貨人損失7476.63英鎊、1881德國馬克。在檢驗貨物時,船方的代表也在場。另又查明,該航次裝運茶葉的集裝箱其中一個箱號為HTMU--5005420,在前一航次中曾裝載過精萘從法國的登克爾至上海。上述事實,有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公司浙江省茶葉分公司的出口茶葉發票、上海外輪代理公司簽發的提單、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運輸保險憑證、收貨人簽署的權益轉讓書、西德漢堡BURMESTER·DUNCKER & JOLY以及其他專門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等證據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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