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海關總署為此發布了2009年第70號公告。最近,根據涉案企業申請,商務部審查后決定由索爾維化學韓國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繼承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在該己二酸反傾銷措施中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及其他權利義務。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8日起,對以索爾維化學韓國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為原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己二酸,海關按照5.9%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以羅地亞韓國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為原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己二酸,海關按照“其他韓國公司”16.7%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韓國的進口己二酸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70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