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以下簡稱《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現將海關加工貿易監管中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加工貿易備案(變更)、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余料結轉、核銷、放棄核準等業務不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辦理行政許可手續,其名稱相應變更為加工貿易手冊設立、外發加工備案、深加工結轉申報、余料結轉申報、核銷申報,同時取消放棄核準。企業按照《辦法》及本公告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二、經營企業應當在手冊有效期內辦理保稅料件或者成品內銷、結轉、退運等海關手續。
三、關于《辦法》第六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抵押手續:
1.抵押影響加工貿易貨物生產正常開展的;
2.抵押加工貿易貨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稅料件涉及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的;
3.抵押加工貿易貨物屬來料加工貨物的;
4.以合同為單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過手冊有效期限的;
5.以企業為單元管理的,抵押期限超過一年的;
6.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涉嫌走私、違規,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案件未審結的;
7.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因為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8.海關認為不予批準的其他情形。
(二)經營企業在申請辦理加工貿易貨物抵押手續時,應向主管海關提交以下材料:
1.正式書面申請;
2.銀行抵押貸款書面意向材料;
3.海關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
(三)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經營企業在繳納相應保證金或者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以下簡稱“保證金或者保函”)后,主管海關準予其向境內銀行辦理加工貿易貨物抵押,并將抵押合同、貸款合同復印件留存主管海關備案。
保證金或者保函按抵押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對應成品所使用全部保稅料件應繳稅款金額收取。
四、關于《辦法》第十條
(一)“分開管理”是指加工貿易貨物應與非加工貿易貨物分開存放,分別記帳。對確實無法實現貨物分開存放的,須經主管海關在審核企業內部信息化管理系統、確認其能夠通過聯網監管系統實現加工貿易貨物與非加工貿易貨物數據信息流分開后,認定其符合“分開管理”的監管條件。企業應當確保保稅貨物流與數據信息流的一致性。
(二)“海關備案的場所”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辦理海關注冊登記以及加工貿易業務時向海關備案的經營場所。
(三)加工貿易企業改變或者增加存放場所,應經主管海關批準。主管海關應要求加工貿易企業提交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關內容的書面申請和存放場所的所有權證明復印件,如屬租賃場所還需提交租賃合同。
除外發加工等業務需要外,加工貿易貨物不得跨直屬海關轄區進行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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