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事項名稱:獲準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審批
許可內容:
海關準予獲準入境定居旅客將本人或其家庭在境內居留期間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攜運進境的活動。
設立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第231項
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署令第117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署令第9號)第20條、21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署令第58號)第6條、7條
5、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申請條件:
(一)獲準入境定居的外國籍旅客(適用署令第9號)
1、申請人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境定居證明或批準文件,移居境內的外國籍旅客。
2、申請攜運進境的安家物品應為申請人在境外擁有并使用過,且在境內居留期間需要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準予免稅進境,自用小汽車準予每戶征稅進境一輛)。
3、申請攜運進境的安家物品不得包含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物品。
4、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獲準入境定居的中國籍非居民旅客(適用署令第58號)
1、申請人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或批準文件,在境內定居的華僑、臺灣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國籍非居民旅客。
2、申請攜運進境的安家物品應為申請人在境外擁有并使用過的自用物品及車輛(經海關審核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自用物品準予免稅進境;其中完稅價格在人民幣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種限1件)。自用物品屬于《定居旅客應稅自用及安家物品清單》所列物品的,應當征稅。自用小汽車和摩托車準予每戶進境各1輛,海關照章征稅。
3、申請攜運進境的安家物品不得包含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境的物品。
4、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附件1);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或批準文件;
3、申請人的身份證件;
4、申請進境物品清單;
5、海關按規定需收取的其他單證和材料。
辦理程序:
1、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并向主管海關遞交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海關受理(中國籍非居民旅客的申請人應在獲準定居后三個月內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定居證明,向定居地主管海關一次性提出申請);
2、海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核準完畢,作出決定:準予許可的,在申請表中直接批注“準予進境”;不予許可的,制發不予批準決定書,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申請人憑申請表、主管海關“準予進境”的批注意見,到物品進境地海關辦理具體驗放手續(中國籍非居民旅客的申請人獲準進境的自用物品及車輛,應自主管海關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從批準的口岸運進);
4、入境定居旅客自進境之日起,在境內居留時間不滿兩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稅攜運進境的安家物品應當復運出境,否則應向海關補稅。
辦理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不收費
受理部門:各海關監管部門
辦公地址:詳見各海關辦公地址
辦公時間:詳見各海關辦公時間
聯系電話:詳見各海關聯系電話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
其他說明:
本指南的內容與海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關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