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稅額的通知
署監[1994]774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照顧收、寄件人的合理需要,將進出境郵件中個人物品每次允許郵寄進出境的限值和免稅額調整如下:
寄自或寄往港、澳地區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下同),免稅額為400元;寄自或寄往上述地區以外的個人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免稅額為500元,超出的,僅征超出部分。
在按調整后的限值勤和免稅額驗進出境郵件時,對個人收寄的物品,原則上以限值決定是否允許進出境;對單件不可分割的物品,雖超出限值規定,但確屬個人正常需要的,可從寬驗放;對郵運進口的商業性郵件,應按規定辦理貨物進口手續。
請各關于1994年11月21日對外發布《公告》實施。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