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貨物在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但不辦理貨物進口清關手續,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貨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如果當事各方希望賣方負擔卸貨的風險和費用,則應使用DEQ術語。
只有當貨物經由海運或內河運輸或多式聯運在目的港船上交貨時,才能使用該術語。
A 賣方義務
B 買方義務
A1 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的其他憑證。
B1 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合同規定支付價款。
A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或其他文件,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和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B2 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B3 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
A4 交貨
賣方必須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A3指定的卸貨點,將貨物于船上交給買方處置,以便貨物能夠由適合該項貨物特點的卸貨設備從船上卸下。
B4 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
A5 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
B5 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通知賣方,則必須自約定的交貨日期或交貨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合同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合同項下之貨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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