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險的責任起訖期限
平安險、水漬險和一切險的承保責任的起訖期限是采用國際保險業中慣用的“倉至倉條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簡稱W/W)規定方法。它規定保險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發貨人倉庫開始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運輸和陸上運輸,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倉庫為止。該條款中所指的“遠離”,是指貨物一經離開發貨人倉庫,保險責任即為開始;所指“到達”,是指貨物一經進入收貨人最后倉庫,保險責任即告終止,在倉庫中發生的損失概不負責。如果被保險貨物從海輪卸下后放在碼頭倉庫、露天或海關倉庫,而沒有運到收貨人倉庫,保險責任繼續有效,但最長負責至卸離海輪60天為限。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另外,被保險貨物在運至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或目的地以前的某一個倉庫而發生分配、分派的情況,則該倉庫就作為被保險人的最后倉庫,保險責任也以自貨物運抵該倉庫時終止。
來源:報關員培訓網 此外,被保險人可以要求擴展保險期限,例如,我們對某些內陸國家的出口業務,如在港口卸貨轉運內陸,無法按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期限在卸貨后60天內到達目的地時,即可申請擴展,經保險公司出具憑證予以延長,但需加收一定的保險費。但是,在辦理擴展責任時,必須注意:在買賣合同的保險條款中對擴展期限和擴展地點應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對于沒有鐵路、公路、內河等正常運輸路線的地區,除非事先征得保險公司同意,一般不能規定擴展保險責任。對于散裝貨物一般也不辦理擴展責任。
(二)海運戰爭險的責任起訖期限
海運戰爭險的責任起訖是自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港裝上海輪或駁船時開始生效,直至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離海輪或駁船時為止。如果貨物不卸離海輪或駁船,則保險責任最長延至貨物到達目的港之當日午夜起15天為止。如果在中途轉船,則不論貨物在當地卸載與否,保險責任以海輪到達港或卸貨地點的當日午夜起算滿15天為止。等到再裝上續運海輪時責任恢復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