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以下簡稱報檢員)的管理,規范報檢員的報檢行為,維護正常的報檢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報檢員是指獲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資格,在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注冊,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業務(以下簡稱報檢業務)的人員。
第三條 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報檢員管理工作,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組織報檢員資格考試、注冊及日常管理、定期審核等工作。
第四條 報檢員在辦理報檢業務時,應當遵守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報檢員資格
第五條 報檢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報檢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六條 參加報檢員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學校以上學歷;
(四)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資格考試合格的人員,取得《報檢員資格證》。2年內未從事報檢業務的,《報檢員資格證》自動失效。
第三章 報檢員注冊
第八條 獲得《報檢員資格證》的人員,方可申請報檢員注冊。
第九條 報檢員注冊應當由在檢驗檢疫機構登記并取得報檢單位代碼的企業向登記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檢員注冊申請書;
(二)擬任報檢員所屬企業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登記證書;
(三)擬任報檢員的《報檢員資格證》;
(四)檢驗檢疫機構需要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頒發《報檢員證》。
第十一條 《報檢員證》是報檢員辦理報檢業務的身份憑證,不得轉借、涂改。
未取得《報檢員證》的,不得從事報檢業務。
第十二條 報檢員調往當地其他企業從事報檢業務的,應當持調入企業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檢驗檢疫機構辦理變更手續;調往異地企業從事報檢業務的,應當向調出地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銷手續,并持注銷證明向調入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重新辦理注冊手續。經核準的,檢驗檢疫機構予以換發新的《報檢員證》。
第十三條 代理報檢單位的報檢員不得同時兼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代理報檢單位的報檢工作。
自理報檢單位的報檢員不得同時兼任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自理單位的報檢工作。
第十四條 報檢員遺失《報檢員證》的,應當在7日內向發證檢驗檢疫機構遞交情況說明,并登報聲明作廢。對在有效期內的,檢驗檢疫機構予以補發。未補發《報檢員證》前報檢員不得辦理報檢業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報檢員所屬企業應當收回其《報檢員證》交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并以書面形式申請辦理《報檢員證》注銷手續:
(一)報檢員不再從事報檢業務的;
(二)企業因故停止報檢業務的;
(三)企業解聘報檢員的。
因未辦理《報檢員證》注銷手續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報檢員所屬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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