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出入境檢驗檢疫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根據《商檢法》及《商檢法實施條例》作出的復驗結論不服的;
(3)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作出的隔離、留驗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4)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作出的檢疫處理或者衛生處理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5)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準許出口放行,準許出境或者準許安裝、銷售、使用進口商品,準許進境,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6)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頒發檢疫衛生注冊登記證書、衛生證書、衛生許可證、其他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或者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授予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申請檢疫審批、檢疫衛生注冊登記、原產地證明書申領注冊登記等有關事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7)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作出的撤銷前款列明的許可、注冊登記等決定不服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認可從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和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的除害和衛生處理工作資格等有關事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做出的撤銷前款列明的從業資格等決定不服的;
(10)認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11)認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對該規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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