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發布《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目前允許限制進口的廢物有十大類,如廢紙、廢金屬、廢五金電器、廢船和廢塑料等,并對進口廢物實施審批制度,進口人需向環保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國家環保總局核發的《進口廢物批準證書》后,可在批準范圍內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物。
(2)對五種廢物(廢鋼、廢銅、廢鋁、廢紙和廢塑料)的進口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管理。
(3)允許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必須符合我國的環境保護控制要求,國家制定進口廢物的強制性檢驗標準,已制定、發布了廢塑料等12個試行的進口廢物環境保護控制標準和相應的15個進口廢物檢驗規程。
(4)對允許進口的廢物實施裝運前檢驗,出口到我國的廢物經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指定或認可的其它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符合我國環保控制要求的,方可裝運進口。
(5)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統一管理全國廢物檢驗管理工作,進口廢物運抵我國口岸后,收貨人持《進口廢物批準證書》、裝運前檢驗合格證明和其它必要單證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驗,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廢物實施檢驗,符合我國環保控制要求的,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海關憑此和《進口廢物批準證書》驗放,經檢驗不符我國環保控制要求的,簽發《檢驗證書》,通知和移交海關及環保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6)對非法進口廢物或進口不符我國環保控制要求廢物的行為,國家有關部門還可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我國現行《刑法》對進口廢物方面的犯罪也規定了刑事處罰。
拓展閱讀2012年報關員考試臨考押題套餐(簽約保過)
2012年報關員快速通關解決方案(搶報價800!)
2012報關員強化提高套餐獨家全真機考試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