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相符的原則[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在跟單信用證方式下,受益人提供的各項裝貨單據,必須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這就是國際上各銀行對單據普遍實行的“嚴格相符的原則”。所謂嚴格相符是指“單證相符”,即單據內容和信用證條款的各項規定相符;及“單單相符”,即單據與單據之間的內容相符,只要做到這兩個相符,議付行即可憑單議付,開證行要憑單付款,受益人可安全收匯。當然,作為受益人本身,還應注意“單貨相符”和“證同相符”的問題,即單據反映的情況與貨物的實際情況相符,信用證的條款與合約的內容沒有矛盾,可以接受。如發現單貨不符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如發現證同不符則應及時通知開證人修證。總之,做好四相符是安全收匯的保證。 單、證相符[Conformity of Export Documents with L/C) 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業務,在辦妥出口手續以后,向銀行交單的全套出口單據內容必須與信用證條款的規定完全一致。它是保障及時安全收匯的基本要求。外貿企業對收到的信用證,應及時加強審核,發現與合同不符或其他無法履行的條款,應通過業務部門與國外客戶聯系修改。同時應提高出口單據的質量,加強出口單據的審核工作,以免由于工作上的差錯,造成出口單據與信用證不一致的情況,影響交單和收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