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被轉讓人(Transferee of L/C] 也稱信用證受讓人或信用證第二受益人。見“信用證受讓人”。
信用證開證行[Issuing Bank Opening Bank) 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根據開證申請書開立信用證的銀行。開證行是信用證的責任中心,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開證行就要履行付款責任。見“信用證當事人”。 信用證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cing Bank] 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的銀行。一般為開證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分支行。通知行毋須承擔責任,但應合理謹慎地核驗所通知信用證(包括有關信用證任何修改)的表面真實性并及時、準確地將信用證和修改通知受益人。見“信用證當事人”。
信用證轉遞行(Transmitting Bank) 受開證行委托,將信用證原件照轉給受益人的銀行。通常為開證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或其分支行。一般只是在信開信用證情況下,才有轉遞行,這是轉遞行與通知行的不同之處。轉遞行只限于及時、準確地轉遞信用證并合理謹慎地核驗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見“信用證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