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貿組織的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
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
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各成員方應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并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采取各種相應的措施;
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份額和利益;建立一體化的多邊貿易體制;
通過實質性削減關稅等措施,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
以開放、平等、互惠的原則,逐步調降各會員國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并消除各會員國在國際貿易上的歧視待遇。
在處理該組織成員之間的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努力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大幅度削減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和政治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
世界貿易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包括貨物、服務、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及知識產權等內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邊貿易體系,使之可以包括關貿總協定貿易自由化的成果和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所有成果。
互惠原則(Reciprocity) 互惠原則,也叫對等原則,是WTO最為重要的原則之一,是指兩成員方在國際貿易中相互給予對方貿易上的優惠待遇。它明確了成員方在關稅與貿易談判中必須采取的基本立場和相互之間必須建立一種什么樣的貿易關系。
世貿組織的互惠原則主要通過以下幾種形式體現:
第一,通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或非關稅措施的削減,對等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以獲得本國產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市場的機會,即所謂u201c投之以桃u201d、u201c報之以李u201d。
第二,當一國或地區申請加入世貿組織時,由于新成員可以享有所有老成員過去已達成的開放市場的優惠待遇,老成員就會一致地要求新成員必須按照世貿組織現行協定、協議的規定繳納u201c入門費u201du2014u2014開放申請方商品或服務市場。
第三,互惠貿易是多邊貿易談判及一成員貿易自由化過程中與其他成員實現經貿合作的主要工具。關貿總協定及世貿組織的歷史充分說明,多邊貿易自由化給某一成員帶來的利益要遠大于一個國家自身單方面實行貿易自由化的利益。因為一國單方面自主決定進行關稅、非關稅的貨物貿易自由化及服務市場開放時,所獲得的利益主要取決于其他貿易伙伴對這種自由化改革的反應,如果反應是良好的,即對等地也給予減讓,則獲得的利益就大;反之,則較小。相反,在世貿組織體制下,由于一成員的貿易自由化是在獲得成員開放市場承諾范圍內進行的,自然這種貿易自由化改革帶來的實際利益有世貿組織機制作保障,而不像單邊或雙邊貿易自由化利益那么不確定。因此,多邊貿易自由化要優于單邊貿易自由化,尤其像中國這樣的發展中的大國。
透明度原則(Transparency) 透明度原則是指,WTO成員方應公布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沒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世貿組織。此外,成員方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協定,也應及時公布和通知WTO。
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的主要協定、協議中。根據該原則,世貿組織成員需公布有效實施的、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有:
(1)海關法規。即海關對產品的分類、估價方法的規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征收的關稅稅率和其他費用;
(2)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
(3)有關進出口商品征收的國內稅、法規和規章;
(4)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有關法規和規章;
(5)有關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匯管理和對外匯管理的一般法規和規章;
(6)利用外資的立法及規章制度;
(7)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規章;
(8)有關出口加工區、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區、經濟特區的法規和規章;
(9)有關服務貿易的法規和規章;
(10)有關仲裁的裁決規定;
(11)成員國政府及其機構所簽訂的有關影響貿易政策的現行雙邊或多邊協定、協議;
(12)其他有關影響貿易行為的國內立法或行政規章。
透明度原則規定各成員應公正、合理、統一地實施上述的有關法規、條例、判決和決定。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范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抵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履行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還規定,鑒于對海關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和糾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員應保留或盡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和程序。這類法庭或程序獨立于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之外。除進口商在所規定允許的上訴期內可向上級法庭或機構申訴外,其裁決一律由這些機構加以執行。
透明度原則對公平貿易和競爭的實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市場準入原則(Market Access) 世界貿易組織市場準入原則是可見的和不斷增長的,它以要求各國開放市場為目的,有計劃,有步驟,分階段的實現最大限度的貿易自由化。市場準入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關稅保護與減讓,取消數量限制和透明度原則。世貿組織倡導最終取消一切貿易壁壘,包括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雖然關稅壁壘仍然是世界貿易組織所允許的合法的保護手段,但是關稅的水平必須是不斷下降的。
促進公平競爭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不允許締約國以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特別禁止采取傾銷和補貼的形式出口商品,對傾銷和補貼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制定了具體而詳細的實施辦法,世界貿易組織主張采取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公平的競爭。
經濟發展原則 也稱鼓勵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該原則以幫助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迅速發展為目的,針對發展中國家和經濟接軌國家而制定,是給予這些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如允許發展中國家在一定范圍內實施進口數量限制或是提高關稅的u201c政府對經濟發展援助u201d條款,僅要求發達國家單方面承擔義務而發展中國家無償享有某些特定優惠的u201c貿易和發展條款u201d,以及確立了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更長的過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非歧視性原則 這一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最惠國待遇,另一個是國民待遇。成員一般不能在貿易伙伴之間實行歧視;給予一個成員的優惠,也應同樣給予其他成員。這就是最惠國待遇。這個原則非常重要,在管理貨物貿易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中位居第一條,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是第二條,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是第四條。因此,最惠國待遇適用于世貿組織所有三個貿易領域。國民待遇是指對外國的貨物、服務以及知識產權應與本地的同等對待。最惠國待遇的根本目的是保證本國以外的其他締約方能夠在本國的市場上與其他國企業在平等的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非歧視性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石,是避免貿易歧視和摩擦的重要手段,是實現各國間平等貿易的重要保證。
1、最惠國待遇原則:一成員方將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的優惠待遇,立即和無條件的給予其他各成員方。
要點:a.自動性-立即和無條件;b.同一性-受惠標的必須相同;c.相互性-既是受惠方又是給惠方,承擔義務同時享受權利;d.普遍性-適用于全部進出口產品、服務貿易和各個部門和所有種類的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
例外:A.以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等形式出現的區域經濟安排,在這些區域內部實行的比最惠國待遇更優惠的優惠,區域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無權享受;B.對發展中成員方實行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如普遍優惠制;C.在邊境貿易中對毗鄰國家給于更多的貿易便利;D.在知識產權領域允許成員方就一般司法協助國際協定中享有的權利等方面保留例外。
2、國民待遇原則:對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國同類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要點:a.適用的對象是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這些領域具體受惠對象不同,國民待遇條款的適用范圍、具體規則和重要性有所不同;b.只涉及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在進口成員方境內所享有的待遇;c.定義中不低于一詞的含義是指,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應與進口成員方同類產品、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進口成員方給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違反國民待遇原則。
1997年10月9日,世貿組織啟用新的標識。該標識由六道向上彎曲的弧線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別為紅、藍、綠三種顏色。標識意味著充滿活力的世貿組織在持久和有序地擴大世界貿易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六道弧線組成的球形表示世貿組織是不同成員組成的國際機構。標識久看有動感,象征世貿組織充滿活力。標識的設計者是新加坡的楊淑女士,她的設計采用了中國傳統書法的筆勢,六道弧線帶有毛筆書法起筆和收筆的韻率。
基本職能制定監督,管理和執行共同構成世貿組織的多邊及諸邊貿易協定;
[5]作為多邊貿易談判的講壇;
尋求解決貿易爭端;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并與其它同制訂全球經濟政策有關的國際機構進行合作。
世貿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管轄的范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游離于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貿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五大職能管理職能:世界貿易組織負責對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和法規進行監督和管理,定期評審,以保證其合法性。
組織職能:為實現各項協定和協議的既定目標,世界貿易組織有權組織實施其管轄的各項貿易協定和協議,并積極采取各種有效措施。
協調職能:世界貿易組織協調其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和機構的關系,以保障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調節職能:當成員國之間發生爭執和沖突時,世界貿易組織負責解決。
提供職能:世界貿易組織為其成員國提供處理各項協定和協議有關事務的談判場所,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以幫助其發展。
基本權利(1)能使產品和服務及知識產權在成員國中享受無條件、多邊、永久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以及國民待遇;
(2)對大多數發達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制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大多數優惠或過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貿組織成員開放或擴大貨物、服務市場準入的利益;
(5)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公平、客觀、合理地解決與其他國家的經貿摩擦,營造良好的經貿發展環境;
(6)參加多邊貿易體制的活動獲得國際經貿規則的決策權;
(7)享受世貿組織成員利用各項規則、采取例外、保證措施等促進本國經貿發展的權利。
基本義務(1)在貨物、服務、知識產權等方面,依世貿組織規定,給予其他成員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2)依世貿組織相關協議規定,擴大貨物、服務的市場準入程度,即具體要求降低關稅和規范非關稅措施,逐步擴大服務貿易市場開放;
(3)按《知識產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保護;
(4)按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成員公正地解決貿易摩擦,不能搞單邊報復;
(5)增加貿易政策、法規的透明度;
(6)規范貨物貿易中對外資的投資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繳納一定會費。
部長級會議部長級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決策權力機構,由所有成員國主管外經貿的部長、副部長級官員或其全權代表組成,一般兩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涉及世貿組織職能的所有重要問題,并采取行動。
第一次會議于1996年12月在新加坡舉行。會議主要審議了世界貿易組織成立以來的工作及上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即u201c烏拉圭回合u201d協議的
執行情況,并決定成立貿易與投資、貿易與競爭、政府采購透明度3個工作組,同時將貿易便利化納入貨物理事會的職責范圍。會議最后通過了《新加坡宣言》。
第二次會議于1998年5月在瑞士日內瓦舉行。會議主要討論了已達成的貿易協議的執行情況、既定日程和未來談判日程等問題以及第三次部長級會議舉行的時間和地點。會議的主要目的是為第三次部長級會議啟動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做準備。
第三次會議于1999年11月30日至12月3日在美國西雅圖舉行。由于非政府組織的示威游行和干擾所產生的壓力以及成員國在一系列重大問題上的意見分歧,會議未能啟動擬議中的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最終以失敗告終。
第四次會議于2001年11月在卡塔爾首都多哈舉行。會議啟動了被稱為u201c多哈發展議程u201d即所謂u201c多哈回合u201d的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多哈回合涵蓋大約20個議題。其中農業和非農產品市場準入被認為是最關鍵也是世貿組織成員分歧最集中的兩個議題。這兩個議題不解決,其他議題的談判便無法取得進展。會議的另一個重要成果是批準中國加入世貿組織。
第五次會議于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舉行。會議對世貿組織新一輪談判進行了中期評估,同意接納柬埔寨和尼泊爾兩國為世貿組織正式成員,發表了《部長會議聲明》。由于各方對《部長宣言草案》存在巨大分歧,大會未取得實質性成果,這是世貿組織成立8年來無果而終的第二次部長級會議。
第六次會議于2005年12月在中國香港舉行。會議通過了《部長宣言》,規定發達成員和部分發展中成員2008年前向最不發達國家所有產品提供免關稅、免配額的市場準入;發達成員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補貼,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農產品的出口補貼。
第七次會議于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會議的主題是u201cWTO,多邊貿易體制和全球經濟環境u201d,會議回顧了自2005年中國香港部長級會議以來,WTO各項工作包括多哈回合談判的進展情況,同時討論WTO對世界經濟復蘇和增長的貢獻。
第八次會議于2011年12月15日至17日在瑞士日內瓦舉行。會議討論的重點放在發展問題上,以認真務實的態度,研究對最不發達國家經濟體進行貿易援助等具體問題。
部長級會議的主要職能是:任命世貿組織總干事并制定有關規則;確定總干事的權力、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以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職責及任職條件;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做出解釋;豁免某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其它多邊貿易協定所承擔的義務;審議其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或多邊貿易協定提出修改的動議;決定是否接納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或地區為世貿組織成員;決定世貿組織協定及多邊貿易協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世貿組織成員資格有創始成員和新加入成員之分,創始成員必須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新成員必須由其決策機構u2014u2014部長會議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方可加入。
總理事會在部長級會議休會期間,其職能由總理事會行使,總理事會也由全體成員組成??偫硎聲梢暻闆r需要隨時開會,自行擬訂議事規則及議程。同時,總理事會還必須履行其解決貿易爭端和審議各成員貿易政策的職責。
總理事會下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知識產權理事會。這些理事會可視情況自行擬訂議事規則,經總理事會批準后執行。所有成員均可參加各理事會。
各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部長會議下設立專門委員會,以處理特定的貿易及其他有關事宜。已設立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國際收支限制委員會;預算、財務與行政委員會;貿易與環境委員會等10多個專門委員會。
秘書處與總干事由部長級會議任命的總干事領導的世界貿易組織秘書處(下稱秘書處),設在瑞士日內瓦,大約有500人。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總干事指派,并按部長會議通過的規則決定他們的職責和服務條件。部長會議明確了總干事的權力、職責、服務條件及任期規則。世貿組織總干事主要有以下職責:他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員施加影響,要求它們遵守世貿組織規則;總干事要考慮和預見世貿組織的最佳發展方針;幫助各成員解決它們之間所發生的爭議;負責秘書處的工作,管理預算和所有成員有關的行政事務;主持協商和非正式談判,避免爭議。
截至1999年5月,世貿組織共有30多個理事會和常設委員會。
1997年10月9日,世界貿易組織啟用新的標識。該標識由六道向上彎曲的弧線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別為紅、藍、綠三種顏色。標識意味著充滿活力的世界貿易組織在持久和有序地擴大世界貿易方面將發揮關鍵作用。六道弧線組成的球形表示世界貿易組織是不同成員組成的國際機構。標識久看有動感,象征世界貿易組織充滿活力。標識的設計者是新加坡的楊淑,她的設計采用了中國傳統書法的筆勢,六道弧線帶有毛筆書法起筆和收筆的韻律。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它的官方語言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這三種語言的文本為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中文譯本僅供參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收錄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文本的意義在于,當與世貿成員國發生爭端的時候,這些文本中的條文是可以直接援引適用的,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收錄了中國入世法律文件的中文譯本,以便不習慣閱讀外語的讀者學習、掌握世貿規則。
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及其四個附件組成。附件一包括《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分別稱為附件1A、附件1B及附件1C;附件二為《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附件三為《貿易政策審議機制》;附件四是諸邊協議。
《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附件1A-有關貨物貿易的多邊協議,這些協議主要包括:
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農產品協議。
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
關于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議。
裝運前檢疫協議。
原產地規則協議。
進口許可程序協議。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保障措施協議。
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從四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過境交付,即指從一參加方境內向任何其他參加方境內提供服務。
境外消費,即指在一參加方境內向任何其他參加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商業存在,即指一參加方在其他任何參加方境內通過提供服務的實體的介入而提服務。
自然人流動,即指一參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參加方境內提供服務。
附件1C-《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附件二-《關于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附件三-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附件四-諸邊貿易協議
世貿組織成員分四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2006年11月7日,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在日內瓦召開特別會議,正式宣布接納越南成為該組織第150個成員。
2012年10月26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總理事會會議上正式批準老撾成為其第158個成員。據此,世貿組織正式成員已經達到158個。
2012年12月10日世界貿易組織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總理事會非正式會議上通過塔吉克斯坦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一攬子文件,批準塔吉克斯坦的成員資格。根據世貿組織規則,塔吉克斯坦立法機構應于2013年6月7日前批準相關協議,這一國內程序完成30天后塔吉克斯坦將正式成為世貿組織的第159位成員。
[6]2013年3月2日,塔吉克斯坦正式成為世貿組織的的第159個成員。
2013年12月4日,在世界貿易組織第九次部長級會議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通過協議,正式批準也門加入世貿組織。也門成為世貿組織的第160個成員。
2015年4月26日,塞舌爾結束了與WTO成員間長達20年的入世條款談判,正式成為WTO第161個成員。
[7]2015年7月27日,瑞士日內瓦,哈薩克斯坦入世簽字儀式舉行。哈薩克斯坦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第162個成員。
[8]截至2020年3月,官網顯示世界貿易組織共有164個成員,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分四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
[2]成員一覽國家(地區、組織)名稱 | 入世時間 | 國家(地區、組織)名稱 | 入世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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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瓜和巴布達 | 1995年01月01日 | 突尼斯 | 1995年03月29日 |
澳大利亞 | 1995年01月01日 | 古巴 | 1995年04月20日 |
巴林 | 1995年01月01日 | 以色列 | 1995年04月21日 |
巴巴多斯 | 1995年01月01日 | 哥倫比亞 | 1995年04月30日 |
伯利茲 | 1995年01月01日 | 薩爾瓦多 | 1995年05月07日 |
巴西 | 1995年01月01日 | 幾內亞比紹 | 1995年05月31日 |
加拿大 | 1995年01月01日 | 馬里 | 1995年05月31日 |
科特迪瓦 | 1995年01月01日 | 毛里塔尼亞 | 1995年05月31日 |
捷克 | 1995年01月01日 | 多哥 | 1995年05月31日 |
丹麥 | 1995年01月01日 | 博茨瓦納 | 1995年05月31日 |
多米尼克 | 1995年01月01日 | 中非 | 1995年05月31日 |
歐盟 | 1995年01月01日 | 吉布提 | 1995年05月31日 |
芬蘭 | 1995年01月01日 | 萊索托 | 1995年05月31日 |
加蓬 | 1995年01月01日 | 馬拉維 | 1995年05月31日 |
加納 | 1995年01月01日 | 馬爾代夫 | 1995年05月31日 |
圭亞那 | 1995年01月01日 | 布基納法索 | 1995年06月03日 |
洪都拉斯 | 1995年01月01日 | 埃及 | 1995年06月30日 |
匈牙利 | 1995年01月01日 | 波蘭 | 1995年07月01日 |
印度 | 1995年01月01日 | 瑞士 | 1995年07月01日 |
愛爾蘭 | 1995年01月01日 | 危地馬拉 | 1995年07月21日 |
意大利 | 1995年01月01日 | 布隆迪 | 1995年07月23日 |
日本 | 1995年01月01日 | 塞拉利昂 | 1995年07月23日 |
肯尼亞 | 1995年01月01日 | 塞浦路斯 | 1995年07月30日 |
科威特 | 1995年01月01日 | 斯洛文尼亞 | 1995年07月30日 |
盧森堡 | 1995年01月01日 | 莫桑比克 | 1995年08月26日 |
馬來西亞 | 1995年01月01日 | 列支敦士登 | 1995年09月01日 |
墨西哥 | 1995年01月01日 | 尼加拉瓜 | 1995年09月03日 |
納米比亞 | 1995年01月01日 | 玻利維亞 | 1995年09月12日 |
新西蘭 | 1995年01月01日 | 幾內亞 | 1995年10月25日 |
挪威 | 1995年01月01日 | 馬達加斯加 | 1995年11月17日 |
巴基斯坦 | 1995年01月01日 | 喀麥隆 | 1995年12月13日 |
秘魯 | 1995年01月01日 | 卡塔爾 | 1996年01月13日 |
圣盧西亞 | 1995年01月01日 | 斐濟 | 1996年01月14日 |
塞內加爾 | 1995年01月01日 | 厄瓜多爾 | 1996年01月21日 |
斯洛伐克 | 1995年01月01日 | 海地 | 1996年01月30日 |
西班牙 | 1995年01月01日 | 圣基茨和尼維斯 | 1996年02月21日 |
蘇里南 | 1995年01月01日 | 格林納達 | 1996年02月22日 |
瑞典 | 1995年01月01日 | 貝寧 | 1996年02月26日 |
坦桑尼亞 | 1995年01月01日 | 阿聯酋 | 1996年04月10日 |
烏干達 | 1995年01月01日 | 盧旺達 | 1996年05月22日 |
英國 | 1995年01月01日 | 巴布亞新幾內亞 | 1996年06月09日 |
烏拉圭 | 1995年01月01日 | 所羅門群島 | 1996年07月26日 |
贊比亞 | 1995年01月01日 | 乍得 | 1996年10月19日 |
阿根廷 | 1995年01月01日 | 岡比亞 | 1996年10月23日 |
奧地利 | 1995年01月01日 | 安哥拉 | 1996年11月23日 |
比利時 | 1995年01月01日 | 保加利亞 | 1996年12月01日 |
文萊 | 1995年01月01日 | 尼日爾 | 1996年12月13日 |
智利 | 1995年01月01日 | 剛果(金) | 1997年01月01日 |
哥斯達黎加 | 1995年01月01日 | 蒙古 | 1997年01月29日 |
法國 | 1995年01月01日 | 剛果(布) | 1997年03月27日 |
德國 | 1995年01月01日 | 巴拿馬 | 1997年09月06日 |
希臘 | 1995年01月01日 | 吉爾吉斯斯坦 | 1998年12月20日 |
中國香港 | 1995年01月01日 | 拉脫維亞 | 1999年02月10日 |
冰島 | 1995年01月01日 | 愛沙尼亞 | 1999年11月13日 |
印度尼西亞 | 1995年01月01日 | 約旦 | 2000年04月11日 |
韓國 | 1995年01月01日 | 格魯吉亞 | 2000年06月14日 |
中國澳門 | 1995年01月01日 | 阿爾巴尼亞 | 2000年09月08日 |
馬耳他 | 1995年01月01日 | 阿曼 | 2000年11月09日 |
毛里求斯 | 1995年01月01日 | 克羅地亞 | 2000年11月30日 |
摩洛哥 | 1995年01月01日 | 立陶宛 | 2001年05月31日 |
緬甸 | 1995年01月01日 | 摩爾多瓦 | 2001年07月26日 |
荷蘭 | 1995年01月0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2001年12月11日 |
尼日利亞 | 1995年01月01日 | 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中國臺灣) | 2002年01月01日 |
巴拉圭 | 1995年01月01日 | 亞美尼亞 | 2003年02月05日 |
菲律賓 | 1995年01月01日 | 馬其頓共和國 | 2003年04月04日 |
葡萄牙 | 1995年01月01日 | 尼泊爾 | 2004年04月23日 |
羅馬尼亞 | 1995年01月01日 | 柬埔寨 | 2004年10月13日 |
圣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 1995年01月01日 | 沙特阿拉伯 | 2005年12月11日 |
新加坡 | 1995年01月01日 | 越南 | 2006年11月07日 |
南非 | 1995年01月01日 | 湯加 | 2007年07月27日 |
斯里蘭卡 | 1995年01月01日 | 烏克蘭 | 2008年05月16日 |
斯威士蘭 | 1995年01月01日 | 佛得角 | 2008年07月23日 |
泰國 | 1995年01月01日 | 黑山共和國 | 2012年04月29日 |
美國 | 1995年01月01日 | 薩摩亞 | 2012年05月10日 |
委內瑞拉 | 1995年01月01日 | 俄羅斯 | 2012年08月22日 |
孟加拉 | 1995年01月03日 | 瓦努阿圖 | 2012年08月24日 |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 1995年03月01日 | 老撾 | 2013年02月02日 |
津巴布韋 | 1995年03月05日 | 塔吉克斯坦 | 2013年03月02日 |
多米尼加 | 1995年03月09日 | 也門 | 2013年12月04日 |
牙買加 | 1995年03月09日 | 塞舌爾 | 2015年04月26日 |
土耳其 | 1995年03月26日 | 哈薩克斯坦 | 2015年07月21日 |
(以上表格資料來源于有關新聞報道)
[9]觀察員阿爾及利亞
| 安道爾
| 阿塞拜疆
| 巴哈馬
|
白俄羅斯
|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 科摩羅
| 庫拉索
|
赤道幾內亞
| 埃塞俄比亞
| 教廷
| 伊朗
|
伊拉克
| 黎巴嫩共和國
| 利比亞
|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塞爾維亞
| 索馬里
| 南蘇丹
| 蘇丹
|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 東帝汶
| 烏茲別克斯坦
| 不丹
|
觀察員資料:[2]
|
條約協定《巴厘部長宣言》《新加坡部長宣言》《新加坡宣言》《部長會議聲明》《部長宣言》《亞太信息基礎設施漢城宣言》《聯合聲明》《茂物宣言》《大阪行動議程》《黃金海岸宣言》《坎昆宣言》《行動計劃》
[10]條例規則《相互認可安排(MRA)》《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知識產權協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關于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
[11]世界貿易組織歷屆總干事任期
| 姓名
| 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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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月1日u20141995年5月1日
| 彼得·薩瑟蘭
| 愛爾蘭
|
1995年5月1日u20141999年9月1日
| 雷納托·魯杰羅
| 意大利
|
1999年9月1日u20142002年9月1日
| 邁克爾·穆爾
| 新西蘭
|
2002年9月1日u20142005年9月1日
| 素帕猜·巴尼巴滴
| 泰國
|
2005年9月1日u20142013年9月1日
| 帕斯卡爾·拉米
| 法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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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日u20142020年8月31日
| 羅伯托·阿澤維多
| 巴西
|
2021年3月1日u2014至2025年8月31日
| 恩戈齊·奧孔喬-伊韋阿拉
| 尼日利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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