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港口企業的財產組織形式分類
(1)國有港口企業。
國有港口企業是指全部由國有資產投資設立并由國家政府相關部門直接經營的港口企業。由于港口的特殊地位和我國經濟體制的特殊性,過去很長時間內,我國的港口企業全部是歸國家所有并由國家統一經營的。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我國港口企業的股權結構呈現多元化趨勢。
(2)合資或民營港口企業。
合資或民營港口企業是指由國有資產和國內外企業或個人共同設立、共同經營的港I-I企業,或指將國有公共的港口財產出售、租賃及以協定的方式將管理經營權授予民間的港IZl企業。各方出資的比例及具體協定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2.根據港口企業服務的對象分類
(1)港口貨運企業。
港口貨運企業是指圍繞著貨物在港換裝及運輸,即:簽訂港口貨運業務合同u2014u2014貨物進港u2014u2014臨時儲存u2014u2014貨物裝船u2014u2014船舶離港;或相反:船舶抵港u2014u2014組織卸船u2014u2014貨物儲存保管u2014u2014貨主提貨,圍繞以上貨物與船舶進出港全過程而進行生產與服務經營活動的港口企業。這是港口企業的主要類型。
(2)港口客運企業。
港口客運企業是指圍繞著旅客在港換乘,即:簽訂港口客運業務合同u2014u2014船舶進港u2014u2014旅客下上船u2014u2014船舶離港,圍繞以上旅客與船舶進出港全過程而進行服務經營活動的港口企業。
3.根據港口企業的內部分工協作與外部社會聯系分類
(1)港口單廠型企業。
港口單廠型企業是指一個工廠即是一個企業。一般由工藝過程相同或前后銜接的生產車間和服務部門組成,如修造廠、機械廠等。它是一個全廠統一經營、統一核算的獨立經濟實體。
(2)港口總廠型企業。
港口總廠型企業是指圍繞著某一產品,將生產技術有著緊密聯系的各個工廠聯合組成一個企業,如港口機械修造總廠等。總廠統一經營、統一計劃、統一指揮、統一核算、統一協調;在對外經濟活動中,總廠作為法人,統一承擔法律義務。
(3)港口專業型公司。
港口專業型公司是指按經濟合理、專業化協作原則組織起來的由提供同類產品或服務的工廠或部門聯合組成的公司,如港口客運服務總公司等。
(4)港口企業集團。
港口企業集團是具有母子公司特征、組織程度較高的企業聯合體。它是以一個或幾個港口大企業為核心,以一批具有共同利益,受這個核心不同程度控制和影響的企業為外圍,通過各種不同的聯合方式而結合得比較穩定和緊密的企業聯合組織,如上海國際港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集團一般具備以下幾個特點:①具備一個實力雄厚、對集團成員企業具有控制力和影響力的核心,它有獨立財產,有法人地位,有資金、技術、產品和市場營銷實力,能統一規劃集團的投資活動。②組織結構具有層次性,一般分為核心層、緊密層、半緊密層和松散層四個層次。核心層即集團公司,是能起主導作用的大企業。緊密層由集團公司控股的子公司組成,是集團實施一體化經營的基本力量。半緊密層由集團公司參股的企業組成,是集團一體化經營的輔助力量。松散層是指那些承認集團章程與集團公司及緊密層企業建立有長期穩定、互惠協作關系的關聯企業。③多渠道影響和控制成員企業,以資產連接為主。多渠道包括參股和控股、章程與合同、人事派遣、業務聯系等,其中以資產連接紐帶為主。這幾個特點使企業集團在組織上比一般企業聯合體要緊密得多、穩定得多,能夠形成共同的經營目標和經營戰略,作為一個整體來開展經營活動,因而更能發揮聯合優勢,具有更強的競爭力,是高層次的企業聯合體。
4.根據港口企業的功能分類
(1)港口裝卸企業。
港口裝卸企業是指在港口使用裝卸生產系統,遵循一定的操作工藝,圍繞貨物的裝卸為主要業務而開展活動的生產經營企業。港口裝卸企業一般還同時經營庫場堆存和短途駁運等業務。
(2)港口服務企業。
港口服務企業是指為港口貨物裝卸(或旅客換乘)主營業務提供相關服務,進一步促進港口主營業務發展的各類服務型企業。即從事港口引航、港口疏運等生產服務;船貨代理、倉儲堆存、加工配送、技術與信息服務等綜合物流服務;船舶建造和修理、碼頭專用機械設備制造修理、來料或出口加工、臨水工業等工業服務;利用自由貿易區、保稅區等進行包裝加工、倉儲、貿易和物流配送以及提供咨詢、報關報檢、金融、保險、信息、服務等貿易和商業性經營服務;船舶供應、旅游、賓館、餐飲等客運綜合性服務的一切服務型企業。
另外,還可以根據港口企業的生產規模分成大、中、小型港口企業;根據港口企業的地理位置可分成海港企業、河口港企業、內河港企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