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區域貿易安排是對世貿組織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簽訂協定的成員彼此給予的優惠待遇不必按照世貿組織最惠國待遇原則給予區外的世貿組織成員。也就是說,協定成員之間的排他性安排并不違背世貿組織規則。
其次,區域貿易安排具有貿易創造效果。區域內取消關稅和非關稅措施后,促進了成員之間的貿易交往,相互間的貿易量大幅增加,即產生貿易創造效果。這是各國(地區)積極簽訂區域貿易協定的主要動機之一。
第三,區域貿易安排存在貿易轉移效果。區域內取消關稅和非關稅措施后,在區域內部開展貿易的成本將低于同區域外國家開展貿易的成本,成員方以往同區域外國家或地區開展的貿易,部分會轉成與區域內的其他成員進行。在貿易創造和貿易轉移兩種效應的同時作用下,形成了參與區域貿易安排受益,被排斥在外受損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