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公司簡介美國國有企業一般稱為u201d聯邦公司u201c。但何謂聯邦公司,在美國也是一個從過去到現代,幾十年議論不決的問題。法律文件和政府報告,以及學術探討都曾給出若干聯邦公司的定義,但卻始終未得統一。甚至不同的立法文件對聯邦公司也有不完全相同的解釋。因此有的學者甚至認為,u201c聯邦公司不應被視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組織形式,實際上它們都是產物,作為一個群體,它的特點就是每個公司都有其成分不同的公私混合和程度不同的財產和控制的結構。u201d但總的來說,仍可將聯邦公司的主要特點歸納為以下幾點:
1.聯邦公司是由聯邦政府全部或部分擁有和控制或者雖非聯邦政府擁有、但由聯邦政府資助、并受其控制或監督的組織。
與其他國家一樣,資本投資仍是確定美國聯邦公司性質的主要因素。絕大多數聯邦公司都由聯邦政府投資并擁有,有的全部由聯邦投資和擁有,有的由聯邦和私人組織或個人共同投資和擁有。除了這種投資控制關系形成的聯邦公司外,根據聯邦政府并由聯邦預算資助,因而受政府控制和監督的一些公司也被視為聯邦公司。即所稱的政府資助企業。
2.聯邦公司是采取私人組織形式,主要從事商業性活動,同時也履行政府公共職能的一種介乎公私領域之間的一種組織形式。就法律形式而言,聯邦公司采取的是與一般私人商業組織相同的公司形式,并且絕大多數聯邦公司的經營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性活動。但與此同時,由于聯邦公司成立的目的本身基本上是為了更好地管理和干預某種經濟活動,替代行政機構完成公共職能,因此這就使聯邦公司具有了一種既類似于公法人,又類似于私法人的特殊性質,因而也模糊了傳統的公私領域的界限。
3.聯邦公司是一個自我維持、自我發展、獨立經營的企業法人組織。無論是聯邦全部擁有、控制、還是部分擁有控制以及聯邦資助的公司,都無一例外地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擁有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財產責任,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同時它免受聯邦行政機構的行政審計、預算管理和行政審查,這使它明顯地區別于其他政府行政機構和部門。
種類在美國,并沒有對聯邦公司進行統一調整的類似于公司法的專門立法,幾乎每一個立法都是針對某一個聯邦公司特別規定的。而每一個聯邦公司則是各個特別立法創制的結果。因而如前所述,聯邦公司,就其整體都很難說構成一種單獨的法律形式,其具體分類也就更加困難了。如同沒有統一的聯邦公司的定義一樣,也沒有統一的公司分類,因此這里只就幾種具有較大影響的分類作一簡單的介紹。
最具有實際效力關于聯邦公司的法律文件是1945年在新政期間制定的聯邦公司控制法。該法如其字面所示,并非一部系統的調整聯邦公司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而只涉及到聯邦政府對聯邦公司的管理和監督。該法將聯邦公司分為聯邦全部擁有和聯邦與私人混合擁有兩種類型,并在每種類型下列舉了當時存在的聯邦公司,該法要求聯邦全部擁有公司必須提交營業預算作為聯邦預算的一部分,必須接受聯邦機構的會計審查和監督。
具有很大影響的官方性質的聯邦公司分類是1983年聯邦會計總署發布的一個報告。該報告把47家聯邦公司分為三類:聯邦控制公司、公私混合公司、私人控制公司。其區分的標準是財產和管理結構。當聯邦政府負責或提供主要的管理和財產時,則構成聯邦控制公司,否則為私人控制公司,中間者為公私混合公司。聯邦會計總署是具體負責聯邦公司財務審計的機構,它的分類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另一個具有一定影響的分類是全國公共管理學會所作的。它首先將聯邦機構分為政府企業和政府公司兩大類。其中政府企業包括采取法人或非法人形式的各種企業,如非法人形式的聯邦郵政等。它所稱的政府公司具體又分為全部擁有的政府公司、混合擁有的政府公司和私人公司。其區分的標準是資本的擁有和董事會成員的組成結構。這里的私人公司不同于一般私人公司之處在于它是根據政府的特別法令而設立的。
學者們對聯邦公司的分類另有不同。除了肯定了上述全部擁有和混合擁有的聯邦公司外,有的還特別提出了一種u201c區域模糊u201d(Twilight Zone)公司。這種公司是指那些漂忽于公私之間、地位模糊的政府組織。它們既不象純粹的政府機構,又不象完全的私人組織,其中既有非營業性的、非商業性的公司,也有營利性、商業性的公司。前者的設立目的是使它們的活動擺脫政治干預,使其具有普通政府機構所不具有的能力和主觀能動性。如公共廣播公司,它負責批準公共廣播服務許可,但本身并不擁有任何電臺或電視臺,而只是通過扶持全國聯網服務或向電臺、電視臺付費來協助發展和改進公共電訊服務和非商業性電視、電臺廣播。營利性的商業性公司的目的是回避國有化的形象或使政府能夠在不直接干預的前提下參與私人市場的活動。如全國鐵路旅客公司就是70年代為防止城市間鐵路旅客運輸服務的廢棄,并振興旅客運輸,使其成為有利可圖的經營而設立的公司。
有的政府文件(Budget Appendit of the United States, Jistal Year 1986,P。V-2)和學者還提出了一種u201c政府主辦企業u201d(Goverment-sponsored Enterprises),這種企業的地位處于私人組織和政府機構之間,它雖由私人擁有,并基本上由私人投資,但設立由聯邦許可,并服從于某種形式的聯邦監督和管理,從事國會授權的商業性活動,給人以由聯邦扶持的印象,但實際上聯邦并不一定投入任何資金。這種政府企業被稱立為精神國有化的企業,如聯邦全國抵押總會、學生借貸市場總會等。
綜上可見,由于創制過程和法律調整本身的分散,美國聯邦公司的類型甚為復雜,很難對其作出系統、嚴格的劃分。甚至不少聯邦公司,被不同的法律文件或聯邦機構定為不同的公司類型。比較而言,上述分類中,全國公共管理協會所做的分類是比較全面和清晰的,基本上反映了聯邦公司的類型和范圍。
管理機構聯邦公司的管理機構基本采取普通商業公司的形式,除極少數全部擁有公司實行獨任制領導,直接服從于政府部長外,絕大多數實行董事會決策、總裁執行的管理體制,不同的是它們的董事會的性質和作用、選任程序及其構成以及與政府的關系與一般商業公司明顯不同。
聯邦公司的董事會具有特殊的意義。它具有兩個重要的作用,其一它作為自治性公司的法律機構是連結國會和公司業務管理活動的中間環節。即國會關于聯邦公司的政策決定,包括預算計劃、組織調整等,都通過董事會而落實到公司的業務執行機構。其二,董事會又是公司排斥政治干預的重要手段,使公司獨立的法律地位得以有效的保障。
聯邦公司的董事會的任命和構成因聯邦公司的類型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全部擁有公司中,一般60%以上的董事會成員是由總統任命的,其余的則按法定要求由聯邦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在總統任命的董事中,其中約有半數又必定是各方面利益集團的代表,例如商業借貸公司的董事會必須有三名農民的代表;海外私人投資公司的董事會必須各有一名雇員、小企業和合作社的代表,受任的董事大都是聯邦雇員。在某些情況下,甚至董事會全部成員皆由聯邦雇員擔任,例如年金利益保證公司的董事會是由勞工部、商業部和財政部的部長組成。董事會有的是由總統指定或由聯邦雇員兼任,少數是由董事會選任。全部擁有公司的另一個突出特點是其領導權與行政機關的密切聯系。有2個公司根本沒有董事會,它們是由部長控制之下的單一性負責機構。另有13個公司沒有董事會,其中有4個董事長由內閣部長擔任,3個董事長由總統任命,2個董事長是聯邦雇員,其余的4個由董事會自己選舉產生。與此類似,設有董事會的13個公司中,有5個公司的總經理是董事會選任,其他的則是由聯邦雇員或總經理任命的人擔任。
在混合擁有公司中,聯邦政府對其董事會的組成仍起著主要的作用。有40%的董事是由總統任命的,另外的40%也是由聯邦雇員擔任。其他股東選任的董事只占20%左右。與全部擁有公司不同的是,它的董事長和總裁都由董事會選任。
在私人控制公司或所謂的區域模糊公司中,由于資本構成的明顯變化,聯邦政府對董事會組成的影響大大減少。由總統任命的董事一般不超過25%。并且也只有很少的聯邦官員或代表擔任董事,董事會成員主要由公司的股東選任,其董事長和總裁亦由股東選舉的董事會任命。在全部擁有和混合擁有的聯邦公司中,還有的設有顧問委員會,其成員由來自不同方面的代表組成。很明顯,聯邦公司的管理機構組成受到聯邦政府的直接控制和強烈的影響,這種控制和影響的程度則取決于聯邦政府對公司擁有的程度。實際上,在現有的聯邦公司中,由總統任命和聯邦官員擔任的董事在多數聯邦公司構成了董事會的多數。而私人股東,除私人控制公司外,對董事會的選任作用十分微弱。這種管理機構與聯邦政府的密切關系是美國聯邦公司法律地位的一個極鮮明的特點,它反映了聯邦公司負有行政職責的性質。
特點與中國備受嬌寵叱咤風云的國有企業最大的區別是,美國的國有企業地位一般,影響甚微,其生產總值僅占全國GDP的區區5%,而且還要受各方面的諸多約束管制。美國國有企業主要特點概括如下:
1、國有企業只允許從事私人無法做、做不好或者無利可圖的行業,如郵政、公共交通、自來水、污水處理及環保、博物館、公園森林、航空管制、部分跨州電力水利及公路鐵路、部分港口、部分軍事工業、航天、老人窮人及退伍軍人養老和醫療保險。
2、各級國有企業只向聯邦、州和市鎮議會負責,其建立與撤銷、經營范圍及領域、商品及服務價格制定、撥款貸款、高管任免及薪酬均必須由同級議會審查批準,政府只能嚴格按議會發布的命令(法案)具體執行對所屬企業的監管。聯邦大型國有企業(如成立于1826年的國家博物館和成立于20世紀30年代的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甚至還設有由總統、副總統、民主黨與共和黨代表、民眾代表組成的董事會,企業除對聯邦議會負責外還得接受該董事會的監督。
3、為體現u201c公私官民平等和政府不與民爭利u201d的法律原則,國有企業除享受政府經議會批準的固定撥款(如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每年1.3億美元),基本沒有其他特權,甚至有明文規定國有企業不得上市融資。
4、國有企業有建立也有撤銷,建立依據多半是根據當時經濟形勢與社會需要,如20世紀30年代經濟大蕭條時建立的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
5、隸屬議會而非政府的聯邦審計署對國有企業實行嚴格監管,國有企業高管一旦失職瀆職,輕則解職,重則吃官司并罰巨款,名聲掃地永難抬頭。
美國最早的國有企業是私人捐贈交由政府管理的國家博物館,規模最大的是田納西河流域管理局。分布最廣的則是虧損嚴重的郵政部門和各城市公共汽車公司與地鐵公司(公共交通局)、隧道管理局、自來水公司和污水管理局。
作為世界頭號軍事強國,美國政府也沒有自己龐大的軍工企業(聯邦和州的有限軍工企業主要負責裝備日常維修保養及常用部配件生產),尖端武器裝備的研發制造均長期采取u201c拿來主義u201d,以招投標方式向私營企業訂購,如上世紀70年代馳名世界的F-16戰斗機,即由政府向數家私營企業發出研制招標邀請,最后委托洛克希德和通用動力兩家設計方案入圍的公司拿出樣機,經嚴格試飛檢測評定后,優者喜滋滋獲得訂單,隨后在軍方嚴格監督下生產,出局公司則拿一筆研制費走人。無訂單時,政府與私營公司各走自己的陽關道,基本無實質瓜葛。正因如此,美國政府除負責制定和監管勞動政策的勞工部外,不存在龐大的工業部和國防科工委。
美國的社會資產90%為私人擁有,有政府背景的國有企業自然難以興風作浪;國民資產性收入占總收入(資產性收入與工資性收入之和)的比例頗高,因此國內生產總值(GDP)微幅增長(2~3%),老百姓也能嘗到甜頭而不致看數據空歡喜;因國有(政府)企業占社會經濟比重極輕,經濟遇到險惡風浪時,政府則基本以旁觀者而非局中人身份出面相救,能進也能退,絕不致牽一發而動全身。
1980年,英國的GNP中,國有企業所占份額為11%,而約為2% 。英國屈指可數的國有企業主要集中于煤炭、鐵路、郵電等行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4%,職員人數在整個就業人數中所占的比例也僅為2.5%。 在英國,國有企業分別隸屬于政府各個部門,如英國煤炭公司屬于能源部、英國鐵路公司屬于運輸部等。
英國保守黨政府自1979年執政以來就大規模對國有企業實行私有化,迄今為止已先后出售了近50家企業,價值500億英鎊,使之在國民經濟中所占比重變得越來越小。
英國的國有企業監管機制是獨立于政治程序的,各個部門的監管權責都通過法律確定下來,從而保持與政治家的距離。然而歷史的經驗顯示,僅靠監管是遠遠不夠的。引入競爭體制往往比強化監管更有助于激勵管理者提高效率和改善客戶服務。同時人們發現,并不是所有的國有部門都是自然壟斷的領域。例如在電力行業,電廠之間也可以開展競爭。
在原來的體制下,國有企業經營者面對的是一個不確定的環境,比如(1)不明確的經營目標;(2)來自政府的干預;(3)促使人竭力避免風險的激勵機制。民營化的成功正得益于克服了上述的弊病。所以,在撒切爾夫人任職期間對英國國有企業進行了改革。改革后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減少,大多數國營事業實行了私有化,勞動力市場也變得更具彈性,英國經濟最終走出了長期u201c滯漲u201d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