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工業工作、引進外資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工業工作和指導外商投資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具體規定,并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實施。 2、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擬訂工業、對外經濟貿易和生產性服務業的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研究工業布局規劃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根據國家、本市產業政策,擬訂本區工業產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引導與扶持工業產業的發展。 3、監測分析工業產業運行態勢,統計并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信息發布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行業運行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并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工業應急管理、產業安全和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4、負責提出本區工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的建議,按區政府批準權限組織規劃工業建設項目;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和管理政府投資工業項目的推進實施工作;指導各鎮、街道、園區及有關單位開展招商引資工作;做好項目審核和后評估工作。 5、負責指導行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推動技術改造,以先進技術改造提升傳統工業產業,協調組織實施有關國家、本市、本區工業產業科技重大專項,推進產學研結合和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負責工業行業的質量管理和品牌戰略的推進。 6、組織實施工業的能源節約和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促進政策,推進工業產業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提高行業綜合素質和核心競爭力,指導相關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7、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及產業發展的導向和政策,組織實施城鄉工業布局調整和產業升級;負責制定工業開發區建設中長期規劃,推進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合理調整布局;負責工業開發區建設發展的綜合協調。 8、建立服務全社會企業的工作體系;組織推動全區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和進出口業務的開展,指導中小企業擔保基金管理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工作。歸口管理和指導行業協會工作。 9、推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推進現代物流、服務外包、總部經濟、研發、設計、創意等產業的發展,促進服務業與制造業融合發展。 10、負責全社會煤炭、電力、石油日常運行的監控、協調;參與指導、管理、協調和推進能源綜合利用工作。 11、負責全區民營經濟和經濟小區管理工作,指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 12、負責擬訂并落實本區企業改制上市及資本市場培育與發展的總體規劃和相應政策;負責對擬上市企業的輔導、培訓,并對上市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協調;負責上市公司的規范發展及對其運作情況的跟蹤、指導、監督;負責協調上市企業重組與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負責協調證券經營機構、各相關中介機構與區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協調金融機構,為企業融資提供服務;推進小額貸款和企業集合債券發放工作。 13、宣傳國家有關投資政策,為投資者介紹本區的投資環境和投資政策;宣傳落實國家有關外資、外貿的扶持政策;審批外商投資項目的設立和變更;審核加工貿易企業經營狀況和生產能力證明,審批加工貿易合同;審核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確認考核外商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審核企業赴境外投資項目;審批與經貿活動有關的出國考察等;協助審核、辦理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外方人員因經貿活動來滬手續。 14、負責對全區外商投資項目信息跟蹤服務;負責全區外商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協調解決外商投資企業籌建和生產經營中所遇到的問題;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應急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理工作;負責統計匯總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運行情況;組織實施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開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配套服務。 15、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