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國外轉讓版權的注意事項。
①轉讓版權時,應先審核擬轉讓版權的書刊、錄像等的內容,審查其是否有不宜公開或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是否有與國家現行方針不一致的內容。
②轉讓版權時應簽訂版權轉讓合同,并將合同副本報國家版權局登記審核。
③簽訂版權轉讓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A.一般只轉讓某一部作品的某種形式的使用權。
B.一項合同最好只涉及一部作品的授權使用,不宜一次授權使用多部作品,也不宜一次授權一部作品的多種形式的使用權(如同時授與出版權、翻譯權、改編權等)。
C.轉讓版權的期限、地區范圍應明確。
D.轉讓版權時一般應明確出版物的版本形式、印數、估計定價和出版日期。
E.要求使用者尊重作者的精神權利(不變匿作者姓名、保護作品的完整性)。
F.規定適當的版稅率。
G.明確版稅支付的時間和具體方法。
H.規定未經作者許可,使用者不得向第三方面轉讓所受權利。
I.規定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J.避免與版權無關的附加條件。
(2)購買國外版權的注意事項。
①盡量選擇對我國科技、經濟領域有實用價值的書刊。
②加強出版信息交流,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引進。
③簽訂版權轉讓合同應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版稅要適當。
(3)對外合作出版的注意事項。
①必須符合我國外交政策和對外方針,有利于加強對外宜傳和文化交流;不得有損于我國主權和利益;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②應注意了解國際圖書市場的情況,維護我國作者和出版者的權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濟上有所收益。
③出版機構應根據本身的條件與特點、出書方針和出書范圍,確定對外合作項目。
④對外合作出版項目應經雙方充分協商確定。合作書刊的編輯方針、書稿內容以及最后定稿,均須經我方同意。凡經我方審定的書稿,未經我方同意,對方不得擅自增刪或作其他改動。合作出版介紹我國情況的攝影畫冊或其他書刊中選用的照片,一般應由我方提供,不宜采取由對方派人拍攝或雙方合拍的方式。
⑤合作出版供我國讀者使用的外國編輯的書稿,應是我國急需的,必要時應根據我國的情況對其內容進行增刪或改編,在經濟上盡量不用外匯支付對方應得收益。
⑥對外合作出版只能由國家正式批準的出版社進行。任何非法出版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同國外進行合作出版。未經原出版社同意,任何出版社不得同國外合作出版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書刊,出版社擬同國外合作出版的書稿,應事先征得原作者同意。
⑦出版社可直接對外洽談合作出版業務,也可委托國家批準的對外合作出版專業公司或國外可靠的代理商進行。
⑧同我進行合作出版的單位,應對我友好并有可靠的信譽和資金,不要同情況不明的外商簽訂合同。
⑨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每個合作項目都應簽訂有一定時限的合同。對于版權所有,一方轉讓或準許另一方使用的出版發行權和其他權利,支付報酬的數量、方式和時間,均應在合同中逐項加以規定,凡我方提供的書稿或圖片,未經我方同意,對方不得轉讓版權,不得擴大使用權,不得擴大發行區域。
⑩確定對外合作出版項目,應區別不同情況履行審批手續:
A.凡國內已公開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級出版社由出版社自行決定,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出版社報省、市、自治區出版局審批;凡國內尚未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級出版社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地方出版社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內容涉及到全國的大型叢書,應事先征得新聞出版署同意。
B.凡涉及黨和國家重大方針和外交政策的書稿,黨和國家領導人的著作和傳記,須經新聞出版署會簽后,報國務院或中央審批。
C. 重要文物和其他珍品的攝影和使用,涉及國界線的地圖的出版,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D.所有對外合作出小:均送審報告、中外文合同(或協議書)、樣本,均應報新聞出版署備案。
E.對于開展對外合作出版所必須的業務人員同國外往來,主管部門應簡化審批手續,提供方便,以利于合同的順利執行。
F.合作出版書刊,應按國內現行稿酬制度,區別情況向作者支付報酬:
①首次出版的書稿,可按略高于國內稿酬標準支付稿酬。
②使用國內已出版的書稿,亦可支付適當報酬。上述稿酬,均以人民幣支付,個別確屑特別情況須支付外匯者,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在本單位所得外匯中支付。
③在對外合作出版工作中,有關出版社要發揚社會主義協作風格,注意互通情報,對外協調一致,遇有分歧和矛盾,應內部協商報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④在對外交往中,要嚴格遵守外事紀律,維護民族尊嚴和國家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