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區內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轉出企業)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或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轉入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保稅料件,不得進行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
第十九條 轉出企業在開展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前,應事先將結轉料件等情況報管委會,管委會審核后為企業出具《出口加工區深加工結轉業務批準證》和所附清單(格式附后),海關憑加蓋管委會印章的《出口加工區深加工結轉業務批準證》為轉出企業辦理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備案手續。
第二十條 轉入企業在其他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開展深加工結轉轉入業務之前,需按上款規定憑加蓋所在區管委會印章的《出口加工區深加工結轉業務批準證》在海關辦理結轉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轉入企業,應按照現行加工貿易審批管理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商務主管部門要審核轉入企業的加工貿易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按保稅進口料件方式為企業出具《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辦理備案手續,結轉產品如屬加工貿易進口涉證商品,轉入企業須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相關的進口許可證件。
第二十二條 轉入區外的深加工結轉產品應全部加工復出口,如確有特殊原因需內銷的,按加工貿易內銷管理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