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具體行為方式上表現為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發票僅限于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的情況。通常情況下,由收款方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在特殊情況下,則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借、轉讓。
n對于出售,應當作狹義的理解,不包括行為人沒有從中牟利的轉借發票的行為。對于名為轉借,實為非法出售的,應當按其實際性質,認定為非法出售。對于非法購買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應當根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和用途來確定。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轉手倒賣的,某購買行為是倒賣發票犯罪的一個環節,應當認定為非法出售(未遂);行為人購買發票的目的是為了其他非法目的,供自己使用,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其他行政違法或者犯罪,如利用購買的發票虛報冒領,貪污公款等等。
n所謂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是指廢舊物品收購發票、運輸發票、農業產品收購發票等既不是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又具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的功能,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
n由于本節還專門規定了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 非法出售發票罪,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非法出售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分別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和非法出售發票罪、而不構成本罪。
n由于本節同時還規定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罪,因此,這里的發票僅指依法辦理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人,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問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凡不是從稅務機關領購的發票,均屬偽造、擅自制造的發票。如果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而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