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龔玉和
說到國際結算中的銀行費用,經常會遇到兩種態度截然不同的人,一種人會哈哈大笑說:“做外貿生意,大買賣了,區區一點銀行費用如此摳門!”另一種人卻說:“算算國際結算的銀行費用,攤人成本,也不能小看了,利潤本來就薄嘛!”
雖然國際結算中的銀行費用在外貿總額中只占一個尾數,但是如果謹慎地算算明細賬,仍有不少學問。我常聽一些會計這樣說,使用信用證結算方式過于復雜,原因一是麻煩;二是銀行費用太高;三是里面的洋文勾勾彎彎,讓人深淺莫測。不如匯付結算方式,省事、便宜。
也有的企業家告訴我,匯付風險大我知道,可是我已經做過多筆了,從沒有出過事。過去做國內貿易,滾打了那么多年,不是也一直撐到現在。雖有顛簸,但是都挺過來了。 此話說得有理。
自從外貿政策放開以來,信用證結算方式呈逐年下降的趨勢,取而代之的是匯付結算方式的增加。不言而喻,采用這種以商業信譽為主導的匯付結算方式,是近年來外貿結匯風險逐年遞增的原因之一。一些企業之所以不愿采用以銀行信譽為導向的信用證結算方式,其中除了不了解此種國際結算方式的知識外,銀行費用問題也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因素。
外貿的銀行費用
外貿的信用證結算或銀行托收結算方式的費用,一直以來都是貿易商頗為敏感的話題。以出口業務為例,銀行的議付費為單據總額的1.25‰,單筆最低為人民幣200元。加上銀行的其他費用,如通知費、修改費、郵電費等,一般來說,只占總額的1%左右。以單筆計算,最高也不會超過總金額的3%。但是如果仔細地分析,從實務角度出發,如果單筆金額較大,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較為劃算;如果單筆金額較小,相對來說,付出的成本也可能加大,因為不管金額大小,手續費、電報費等的數額是相同的,所以并不是特別經濟。
但是,以銀行信用取代商業信用的信用證結算方式,給貿易商帶來的安全收匯保障系數,卻是有目共睹的。
貿易商各自承擔本身的銀行費用
一般過程是這樣的,貿易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本次交易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PAYMENT TO BE EFFECTED BY L/C)”;然后,在條款后打上這樣一句話:“A LL BANKINGCHARGES OUTSIDE THE ISSUING BANK ARE
FORACCOUNT OF BENEFICIARY”(所有開證行以外的費用由受益人負擔)。這段話的本意是,開證銀行(進口地銀行)的費用歸進口商(即,開證人)承擔;進口銀行(1SSUING BANK)以外的銀行費用(也就是出口地銀行費用)則歸出口商負擔。本段話還內含這樣一層意思,如果開出的信用證有償付行、保兌行、轉證行、付款行或者其他第三者銀行的話,其費用也都由出口商承擔,因為保兌行與償付行等銀行都屬于開證行以外的銀行。所以,如果遇到對方在合同或信用證中有此項條款,先要看一下信用證除開證行外,還有哪些銀行,以免到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額外銀行費用,“忘了”攤入成本,影響到本次交易的精確核算。
有的貿易商“很客氣”,或者說“財大氣粗”,或者說在締結貿易合同時漫不經心,不經意地把銀行費用條款給漏了,那么開來的信用證中,可能就沒有各方銀行費用歸誰承擔的條款。遇到這樣的情況,出口商千萬不要大意,因為對方銀行在結匯時,有可能會把進口國銀行(開證行)的費用,也全部攤在出口商身上,在貨款中給扣除了,此種情況在實務中屢見不鮮。
他們扣了出口商的貨款項,受益人到時無話可說,因為在信用證中沒有銀行費用由誰承擔的條款。應該說,此項費用是開證銀行的合理收費。所以,在制定合同格式時,不少外貿公司就將銀行費用條款列在合同后面,即各自的銀行費用由各方自行承擔,免得到時會有波折。這樣做對于進出口商雙方都有利,因為雙方會計師都能估算出銀行費用,使得成本核算更加精確。同時也免于到時因為費用的分攤,碰到意想不到的額外負擔。
償付行的費用問題
信用證中的償付行,外貿企業并不陌生,多數信用證都有一個償付行。
那么,怎么會產生一個償付行呢?一般而論,美元清算中心在紐約;日元的清算中心在東京;港幣的清算中心在香港。多數銀行將其美元存放在紐約的分支機構或代理行。于是,開證行就在信用證中規定了這樣一個條款,議付行在單證一致的條件下向其索匯時,須向其紐約的賬戶行或分支機構索償(而不必在寄單面函中向開證行索償)。
當然,償付行的服務是要付費的,各家銀行收費不等,一般在15美元至25美元之間。有的出口商認為,又多了一個償付行費用了。其實,從某種角度來看,對方雖說扣了十幾個美元的償付費,但是它的出現對于受益人(出口商)還是有利的。因為償付行的存在,縮短了議付行(出口地銀行)收匯的在途時間。對方雖扣除一點手續費,卻可以使出口商提早得到貨款。如果將單據寄到開證行后,對方再將款項匯過來的話,一般前后要相差十余天。而有了償付行之后,議付行一般在發電后的當天或次日就能收到貨款。此著不僅縮短了受益人的收匯時間,而且有利于出口商資金的周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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