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項下進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等四種商品,自1998年1月1日起,納入國家進口總量,實行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管理。進料加工復出口商品,凡屬于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應在立項前報外經貿部批準并獲得出口配額。外經貿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和哈爾濱、長春、沈陽、武漢、南京、成都、西安、廣州市的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本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四種商品的加工貿易進口配額和加工貿易合同。
一、企業資格認定 (一)外經貿主管部門貪污批準設立的生產性企業;
(二)企業已建成投產,資金如期到位,從事四種商品加工貿易業務符合其合同、章程規定的經營范圍和生產規模;其中,從事植物油加工貿易的企業,應為1997年1月1日以前貪污批準設立的企業;
(三)企業經聯合年檢合格。
二、申請配額許可證手續 (一)申請從事四種商品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需向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交“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進口配額申請表”,隨附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從事來、進料加工業務的報告;
2.企業對外簽訂的原料進口合同、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出口合同;
3.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個的對企業的核定意見及申報文件正本;
4.企業設立的批準文件、合同、章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驗資報告(副本影印件);
5.上期進口合同執行情況(核銷單);
6.外經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外經貿主管部門對合格企業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合同審批手續,并簽發《外商投資企業加工貿易進口配額證明》。
(三)外經貿部和特派員辦事處憑《進口配額證明》和加工貿易合同審批文件,核發四種商品進口許可證。
三、進出口商品放行 海關憑《進口配額證明》和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有關合同批準辦理加工貿易登記手冊;憑進口許可證和加工貿易登記手冊驗放進口原材料;復出口制成品屬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憑出口許可證和加工貿易登記手冊驗放。加工后產品因故內銷的,須報外經貿部批準,海關憑外經貿部批件辦理有關手續。
四、時限規定 (一)四種商品加工期限不得超過半年,其中進口原料加工復出口食糖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
(二)《進口配額證明》有效期為6個月,6個月內不辦理有關進口手續,自動作廢。([1997]外經貿資發第8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