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4874]
問題標題:商品歸類解讀
問題內容:你好,我看了海關網站上辦事指南->商品歸類->如何對進出口貨品進行商品歸類,這篇文章,但是有一句話,是對于規則三(二)談到按照基本特征歸類的,我實在感覺有各種解讀,原文如下: 十一、本款規則不適用于組件為分別包裝的貨品,不論其是否裝入一個共同包裝內,為生產飲料等所需而將其按規定比例進行包裝。 "本款規則不適用于組件為分別包裝的貨品"是針對規則三(二)所指的:(一)混合物。(二)不同材料的組合貨品。(三)不同部件的組合貨品(四)零售的成套貨品嗎 ?也就是說以上貨物如果要按照規則三(二)基本特征原則歸類就必須要有一個共同包裝,對嗎?而對于"為生產飲料等所需而將其按規定比例進行包裝"的材料這個特殊情況才適用"不論其是否裝入一個共同包裝內"都是要按照每種材料分開歸類,而不是對以上(一)到(四)種貨物來談的,對嗎?請指教,我已經推了很多遍了,希望能真正理解規則三(二)基本特征歸類對于貨物包裝的要求到底是怎樣的?
問題分類:[商品歸類] 投送單位:深圳海關
答:你好,你所看到的是2002年版的《協調制度注釋》中歸類總規則三(二)的一條,2007年版《協調制度注釋》已將其修改為“十一、本款規則不適用于按規定比例將分別包裝的各種組分包裝在一起,供生產飲料等用的貨品,不論其是否裝在一個共同包裝內?!痹摋l僅說明供生產飲料等用的貨品是不能適用歸類總規則三(二)的。而你對規則三(二)中提到混合物、不同材料的組合貨品、不同部件的組合貨品和零售的成套貨品,必須有一個共同包裝的理解是正確的,雖然不是由上述第“十一條”明確的,但從規則三的注釋中可推導出這樣的結論。網上咨詢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