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3797]
問題標題:貨運代理公司如何申請在首都機場設立進口倉庫
問題內容:您好!我們是一家貨運代理公司,有一定的海外代理資源,現根據業務需要,想在首都機場建立自己的進口倉庫,即國外進口時,主單收貨人顯示我公司名稱即可從在到達后轉入我司倉庫,請問如何申請,如何收費?謝謝!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Bgyedu.CoM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署令第171號)規定,申請設立監管場所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二)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300萬元;(三)具有專門儲存貨物的營業場所,擁有營業場所的土地使用權。租賃他人土地、場所經營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四)經營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特殊許可貨物倉儲的,應當持有特殊經營許可批件。第七條 申請企業應當向直屬海關提交以下書面材料:(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注冊登記申請書》(見附件2);(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復印件;(五)場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復印件;(六)存放液/氣體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險品等特殊許可貨物的,應當提供特殊經營許可批件的復印件;(七)場所平面圖和建筑設計圖。提交上述材料復印件的,應當同時提供原件供海關驗核。第八條 直屬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受理、審查經營監管場所的申請。申請企業符合法定條件的,直屬海關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批準設立監管場所決定書》(以下簡稱《批準設立決定書》,見附件3);申請企業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直屬海關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批準設立監管場所決定書》(見附件4),并說明理由。第九條 申請企業應當自海關制發《批準設立決定書》之日起1年內向直屬海關申請驗收,直屬海關根據《設置標準》規定的條件對監管場所進行驗收。申請企業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批準設立決定書》自動失效。監管場所驗收合格,經直屬海關注冊登記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注冊登記證書》(以下簡稱《注冊登記證書》,見附件5)后,可以投入運營,《注冊登記證書》自制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