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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埔海關:照章徵稅的就設備出售,是否需要解除監管[153845]
問題編號:[153845]
問題標題:照章徵稅的就設備出售,是否需要解除監管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領導,您好:我公司位於東莞,於2008年進口一臺設備自用,當時進口時,沒有獲得減免稅優惠是照章徵稅進口的。 因我公司要將此舊設備出售,需到國稅開立發票打稅,國稅局說要我單位出示一份《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報告》《海關解除監管證明》。所以我想請問是不是"照章徵稅的設備無須海關監管" 呢?
問題分類:[其它]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 根據署令(2008)17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進出口貨物減征或者免征關稅、進口環節海關海關代征稅(簡稱減免稅)事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海關依照本辦法實施管理。你公司進口的貨物為照章征稅進口貨物,不需按該管理辦法出具《減免稅貨物解除監管證明》,不屬該辦法的管理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