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規原發布機構:摩納哥
該法規原發布時間:1967-05-03
生效日期:1970-09-22
全文
本公約各締約國政府,
考慮到1921年6月成立的國際水道測量局是為了通過對海圖和文件的改進,使航行在全世界更加方便和安全;
愿意在政府間的基礎上從事水道測量方面的合作;
經協議如下:
第Ⅰ條
茲成立國際水道測量組織,以下簡稱本組織,其總部設在摩納哥。
第Ⅱ條
本組織是一個咨詢和純技術性的機構,其宗旨是為實現:
1.各國水道測量單位之間的活動的協調;
2.盡最大可能地使海圖和文件一致化;
3.采納可靠有效的方法來進行和利用水道測量;
4.發展水道測量方面的科學和描述性海洋學所使用的技術。
第Ⅲ條
本組織的會員為本公約的締約國政府。
第Ⅳ條
本組織由下列機構組成:
國際水道測量會議,以下簡稱大會;
由指導委員會管理的國際水道測量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Ⅴ條
大會職權為:
(a)對本組織的職權范圍和工作提出全面的指示;
(b)選舉指導委員會成員及其主席;
(c)審查由本局提交給它的各種報告;
(d)就各會員國政府或本局所提交的技術性或行政性的一切提案作出決定;
(e)以到會會員國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數批準財務預算;
(f)以會員國政府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總則和財務規定的修正案;
(g)以上款所述的多數通過可能被證明是必要的任何其他的特殊規定,尤其是關于本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地位的規定。
第Ⅵ條
1.大會由各會員國政府的代表組成,每五年召開一次例會。特別會議可在一會員國或本局的要求下召開,但須經會員國政府多數的同意。
2.大會應由局召開,召開大會的通知應至少在六個月以前發出。隨同通知還應發出一份臨時議程。
3.大會將選舉會議主席和副主席。
4.每個會員國政府擁有一票,但是就第Ⅴ條第2款所述問題進行表決時,每個會員國政府的票數應由按其船隊噸位的大小而建立起來的比例關系來確定。
5.除本公約另有規定者外,大會決議應由到會會員國政府的簡單多數通過決定。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大會主席有權作出決定。在當決議是要納入技術決議檔案庫時,則此多數在任何情況下應包括不少于會員國政府的三分之一的贊成票。
6.在每屆大會之間,本局可以以函件就有關本組織的技術職權問題與會員國政府進行協商。表決程序應符合本條第5款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多數是按本組織會員總數的基礎來計算的。
7.大會應設立其各種委員會,包括第Ⅶ條所述的財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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