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26號
海關總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的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經2005年3月9日署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署 長 牟新生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區管理,方便區內企業生產經營,鼓勵擴大外貿出口,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區內加工企業(以下簡稱轉出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將本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直接或者通過保稅倉儲企業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及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轉入企業)進一步加工后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轉出企業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保稅料件不得進行出區深加工結轉。
第四條 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深加工的,不列入海關統計。
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轉至區外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的,列入海關單項統計。
第五條 轉入企業、轉出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展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
(一)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二)涉嫌走私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尚未結案的;
(三)有逾期未報核《加工貿易手冊》的;
(四)專營維修、設計開發的;
(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結轉監管條件的。
第六條 出口加工區企業開展深加工結轉時,轉出企業憑出口加工區管委會的批復,向轉出企業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區海關辦理海關備案手續后,方可開展貨物的實際結轉。
對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轉入企業憑其所誶芪岬吶矗歡宰氤隹詡庸で⒈K扒群9靨厥餳喙芮蟯餳庸っ騁灼笠檔模肫笠燈舊濤瘢ㄍ餼常┲鞴懿棵諾吶矗湊漲翱罟娑ò燉斫嶙中?/P> 第七條 對結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的加工貿易企業的貨物,海關按照對加工貿易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結轉產品如果屬于加工貿易項下進口許可證件管理商品的,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供相應的有效進口許可證件。
第八條 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可以采用“分批送貨、集中報關”的方式辦理結轉手續。
對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 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分別在主管海關辦理結轉手續;對轉至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加工貿易企業的,轉出企業、轉入企業在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結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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