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正確貫徹出口退稅政策,我局決定從1996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稅推行計算機管理,現將《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確保出口退稅電子化工作的正常開展、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次準確地辦理退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都必須按照本辦法,實施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并根據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軟件的要求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登記(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
第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必須在每月28日后接收并整理上月國家稅務總局的輿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專用稅票、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等有關出口退稅的電子數據;及時接收并整理當地外匯管理局和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供的外匯核銷和遠期收匯證明數據。接收國家稅務總局的數據,如有不規范或不明確的,應及時上報。
第四條各地市國家稅務局對當月開給地市以外企業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須及時錄入計算機,并于次月12日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具體辦法另行下達)。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退稅額圈套的地市國家稅務局須按照出口退稅計算機管理的要求,在主管審批退稅的稅務部門(以下簡稱退稅部門)設立錄入、審核、檢查、綜合統計待內部職能部門,對其他退稅額較小的地市,應設置專人分別負責錄入、審核、檢查、統計分析和系統維護工作。
第六條出口企業的退稅計算方法,原則上采取加權平均法。出口企業退稅辦法確定后,本年內不能更改。
第七條出口企業退稅單證錄入計算機的方式原則上應采取由退稅部門集中錄入方式(簡稱集中錄入),若企業計算機錄入能達退稅電子化管理要求的,報經退稅部門備案后,也可采取由企業錄入方式(簡稱分散錄入)。
第八條出口企業須將出口退稅的有關單證按照出口退稅計算方法的要求,裝訂成冊。采取集中錄入方式的,出口企業須按照計算機管理軟件的要求,填寫《出口貨物退稅進貨憑證申報明細表》(簡稱進貨申報表,下同)《出口貨物退稅申報明細表》(間稱出口申報表,下同)|《出口貨物退稅匯總申報表》(簡稱
匯總表,下同,見附件4);采取分散錄入方式的,出口企業須按照出口退稅申報子系統的要求,將裝訂成冊的單證的有關內容錄入計算機,經基本申報資格檢查后,生成申報退稅數據,同時打印出《進貨申報表》、《出口申報表》,并填報《匯總表》。申報表、申報退稅數據須與原始單證的內容一致。
第九條外經貿主管部門接到企業的退稅單證后,根據稽核的規定和要求進行稽核。對企業的申報退稅數據,應認真與原始單證的內容進行核對,經稽核子系統稽核后,由出口企業將符合規定的單證及相應的申報退稅數據送退稅部門。對以下內容要進行重點稽核:
(一)屬于遠期收匯的,是否提供了遠期收匯證明;
(二)申報退稅的原高稅率、貴重貨物須是經國家稅務總局、外經貿部批準特許退稅的商品;
(三)出口貨物的價格是否異常;
(四)出口額的增減是否正常。
第十條退稅部六須安排專門的人員負責接收申報退稅數據和退稅單證。對申報退稅數據,須進行檢測,發現壞盤、空盤、帶病毒盤等有嚴重問題的申報數據,不予受理。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證,應退回企業重新申報;
(一)申報表字跡不清和錯誤較多的;
(二)項目未列齊全的;
(三)商品代碼填寫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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