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關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有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國家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在貨物進口以前持下列文件向海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指定的審批部門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二)經批準有權經營進出口貿易的企業,向海關注冊登記時還應交驗經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工商營業執照;
(四)企業的有關資料。
第四條 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合同以及開發區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驗放,并比照進料加工有關規定辦理進出口手續。有條件設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的企業,經海關審核批準后按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第五條 企業用于開發區內高新技術開發,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及產品稅(增值稅)或工商統一稅。海關驗憑開發區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予以審核后辦理免稅手續。隨儀器、設備一同進口的配套零部件,按上款規定辦理。在進口上述物資時,屬于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還應向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
第六條 企業進口為拆解、試驗用的高技術產品、樣品、樣機等,海關驗憑開發區審批部門的批件并予以審核后免稅放行。上述樣品、樣機不得移作他用或轉讓、出售。
第七條 企業辦理申請免稅手續時,應填寫免稅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件),并交驗進口合同副本,經海關審核后,加蓋海關免稅專用章,一份留存,一份交貨主,一份寄送進口地海關,憑以辦理海關進口免稅手續。
第八條 企業自行生產的產品出口,除國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規定者外,免征出口關稅。企業從區外收購或代理出口產品,未在區內進行實質性加工并增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照章征收出口關稅。
第九條 企業免稅進口的儀器、設備只準在本企業內使用,未經批準并辦結海關手續,不得擅自運出產業開發區或轉讓、銷售、租賃和移作他用。
第十條 企業進口本辦法第四條的保稅貨物如轉為內銷,應經原審批部門批準和海關許可,并照章繳納進口稅款;其中屬于國家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還應向海關交驗進口許可證。
第十一條 開發區內享受進出口優惠待遇的企業,應建立減免稅貨物的專門賬冊,海關有權檢查、調閱賬冊及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進出口貨物如從開發區以外的口岸進出境,應按海關對轉關運輸貨物的監管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征收海關監管手續費的辦法》同樣適用于開發區企業進口的減免稅貨物和保稅貨物。
第十四條 設在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除按本辦法辦理外,同時享受所在地區的有關優惠政策。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除按本規定辦理外,還應按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