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證行有審單的義務,如果其不履行責任而導致進口商損失的,進口商可以向其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賠償損失。(作者單位:梁軍,煙臺對外經濟技術貿易公司;鄭速民,中國銀行煙臺分行公司業務部)
【案情】
國內A公司與外商簽定了一筆進口鋼材的合同,貨物價值為504萬美元,合同規定以信用證方式結算。
A公司依約對外開出信用證后,在信用證裝期內,外商發來傳真稱貨物已如期裝運。不久開證行即收到議付行轉來的全套單據,提單表明貨物于某東歐港口裝運,在西歐某港口轉運至國內港口。單據經審核無不符點,開證行對外承兌。
A公司坐等一個多月,貨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蹺,遂向倫敦海事局進行查詢,反饋回來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裝船日未有屬名船只在裝運港裝運鋼材。由此斷定這是一起典型的以偽造單據進行的信用證詐騙。但此時信用證項下單據已經開證行承兌,且據議付行反饋回的信息,該行已買斷票據,將融資款支付給了受益人。開證行被迫在承兌到期日對外付款,A公司損失慘重。
【分析】
此案例引發了一個問題,即在信用證項下進口商的風險有多大?我們在研究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時有一個體驗,慣例更多保護的是受益人的利益,而對開證申請人的權益卻提及甚少,那么在實際業務中開證申請人(一般是進口商)的利益究竟該怎樣去保障呢?
一、進口商在信用證業務中所面臨的風險
1.詐騙風險。
如案例所述,由于信用證業務處理的是單據,有關各方只能基于單據來完成信用證項下的操作,而開證行付款的唯一依據是單據與信用證相符,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必須付款。另外,根據UCP500第十五條之規定,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偽性概不負責,對(有關各方)的誠信、行為或資信也概不負責。這就形成了銀行的一種慣例,即只管單據的表面審核,而對單據的真實與否不加注意,而且審核單據的真實性及是否有欺詐行為超出了銀行的專業知識范圍,銀行對此也無能為力。盡管基于銀行合理審單原則,有些國家有判決銀行未審出虛假單據而承擔一定責任的判例,但也只是一家之言,且爭議頗大。
況且信用證項下的單據一經承兌,開證行和議付行或收款人之間就從信用證關系轉變成票據關系,根據票據法的有關規定在到期日必須付款,雖然有司法方面的救濟可資利用,但各國法院對于已承兌的信用證款項,尤其在涉及善意持票人、無害第三方利益時,都有明確規定不得就此頒布法院止付令,這在某種程度上給信用證尤其是遠期信用證項下的詐騙滋生提供了土壤。
2.貨物質量風險。
進口商在信用證項下的貨物質量風險,是指出口商以次充好的風險。
從信用證單據買賣的特性看,進口商只有在付款或承兌之后才能得到包括物權單據在內的全套單據,才能憑以提取貨物。而在提貨之前,進口商是無法獲悉出口商所發運的貨物質量是否能滿足其需要,這就給進口商造成很大被動。并且付款或承兌后,如果貨物質量存在缺陷,如上所述進口商依照法律進行保全也受到很大限制。
3.匯率風險。
無論是即期信用證還是遠期信用證,從開證到進口商實際對外支付貨款總有一段時間間隔,如在即期信用證項下自信用證開出之日起到發貨,直至單據到達開證行之間及銀行合理審單時間,間隔較長,遠期信用證更要加上從承兌日到到期日這段時間,一旦需支付的貨幣匯率升值,則進口商將支付多于預期的本幣金額。“匯率猛于虎”,有時這種匯率方面的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會讓人瞠目結舌,這種例子在實際業務中不勝枚舉。
4.市場風險。
進口商品無論是用作再加工的原料還是直接進入貿易流通領域,都會面臨一個進口貨物的市場風險。一旦同類商品的國內價格降低,則進口貨物價格相對變高,其在市場上的流通就會受到影響,形成積壓。即使是用于再加工的進口商品,也會因為再成品的成本高于市價而遇到銷售困難。這些都會直接造成進口商經濟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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