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章第八十四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第三章第八十七條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消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 第三章第八十八條規定“保險公司依法破產的,破產財產優先支付其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三、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