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是國家為了推動本國的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的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保險業務。凡是采用信用證(L/C)、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帳(O/A)等商業付款條件,且貿易合同中規定的放賬期不超過180天(經保險公司同意最多可延長至360天)的出口,均可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險。電匯或自寄單據項下的出口亦可投保,視同賒賬處理。該險承保的風險包括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出現買方破產、無力償還債務、拒收貨物并拒付貨款、拖欠貨款或是買方國家發生禁止匯兌、進口管制、戰爭、暴亂等等情況,保險公司均將理賠。
借助出口信用險,從理論上講,銀行由此可放松對出口公司的出口融資條件,最直接的融資方式便是出口押匯。因此,如果出口規模小,資金周轉緊張的出口企業,為了從銀行獲得資金,就可以投保出口信用險。
憑已投保的出口信用險向銀行押匯,必須提供以下文件:
1、保險公司簽發的《短期出口信用險綜合險投保單》(以下簡稱總保單);
2、出口企業、保險公司、銀行三方簽字的《賠款轉讓授權書》(以下簡稱轉讓書);
3、出口企業和保險公司簽發的《短期出口信用綜合險出口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
外貿知識 短期出口信用險與一般的財務保險不同,保險公司簽發總保單只表明出口企業有資格投保出口信用險,并不代表對該企業所有出口或具體的某筆出口承擔保險責任,總保險單只是出口公司用以表示同意有關條件,向保險公司提出投保申請,同時,保險公司藉以了解企業出口規模、主要出口商品、主要貿易伙伴等情況來判斷是否批準其申請的一般性文件,銀行不會僅憑此辦理融資,而是必須要求申報單。
申報單是保險公司在總保單范圍內對每一筆出口承擔保險責任并計收保費的依據,企業在取得投保資格后,必須為每一筆出口按時向保險公司申報,同時交納保費,保險公司才開始對該筆出口承擔保險責任。申報單顯示投保人名稱、買家名稱、付款條件和期限、發票號、發票金額、出運日期等,都應與出口單據一致,如果出運后,客戶要求更改付款條件或期限,應要求其提供保險公司同意的書面證明,方可對外更改。
賠款轉讓書是出口企業授權保險公司,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將應付出口企業的賠款直接支付給銀行的文件。保險公司確認此轉讓書并不意味著其接受索賠要求,轉讓書不是索賠文件,它同時明確規定轉讓書并未授權銀行直接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也就是說,雖然出口企業將該項保險下的權益轉讓給了押匯銀行,但保險公司只能受理出口企業提出的索賠,銀行不可以直接索賠。這樣,信用險作為押匯的抵押,對于銀行來說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對于不能掌握貨權的D/A業務,即使企業投保了信用險,銀行也很難給予押匯,出口企業的信譽和運營情況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短期出口信用險有一定的負責范圍,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如果一筆出口業務因為出口商未能執行合同,貨物質量有問題等等,只有在得到仲裁或訴訟的判決后,保險公司才能定損核賠。
報關員考試網 2、D/P方式下,主要承保的是拒收拒付風險。如果出口企業擅自寄單、承運人擅自放貨或代收銀行擅自放單引起損失,不在保險公司的責任范圍內。在D/P遠期方式下,實際操作中,代收行或承運人以各種方式先行放單或放貨給進口商幾乎是常見的。一旦到期后,進口商拖欠款或以質量等種種借口干脆賴賬不付的話,難道對該筆業務做了押匯的出口方銀行就無法從保險公司那里得到賠付了嗎?保險公司解釋認為,這條免責主要是針對出口商或承運人或代收行違規操作而言的。如果當地銀行的做法是一種慣例,符合常理,保險公司仍會考慮賠付。曾經有過類似案例,但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沒有確切說法和標準。因此銀行對D/P遠期項下的融資也非常謹慎。
3、超限額出運部分不賠。這里說的限額是指買方信用限額,它是保險公司批給每一買方的特定付款方式的最高信用額度,該額度至少應等于出口企業對買方在該付款方式下任何時候的成交放賬額。發生損失后,若損失不超過限額,最高的賠償額=損失金額×賠償百分比(一般不超過80%),若損失金額超過限額,則最高賠償金額=信用限額×賠償百分比。也就是說,超出限額的部分是得不到賠償的。
綜上所述,只要我們用好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這個工具,就會給出口收匯提供保障,保護出口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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