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4日,原告廈門象嶼保稅區中包物資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稱中包公司)與被告香港千斤一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千斤一公司)簽定了一份購銷總價值225萬美元、7500噸熱軋卷板的合同。合同約定起運港黑海港,目的港中國鎮江港,采用分批裝運方式履行。合同簽定后,中包公司于同年7月1日依約開出受益人為千斤一公司、金額為60萬美元增減5%、代號為FIBXM96698-XG 的遠期不可撤消信用證, 信用證規定貨物裝運時間不遲于1996年7月15日,付款日期為1997年1月14日,后更改信用證交貨地點為中國福州馬尾港。
被告千斤一公司在議付期內向議付行交付了全套單據。原告于1996年7月18日向開證行福建興業銀行廈門分行保證承兌而取得了全套單據,該行于同月25日對外承兌。千斤一公司取得承兌匯票后轉讓給了英國倫敦的一家公司。原告中包公司取得的海運提單載明:承運船舶為被告里舍勒公司所屬“卡皮坦·坡克福斯基(KAPITAN POLKOVSKIY)” 輪,發貨人 “ALKORADVANCEDLTD.”, 數量165捆, 重量2149.50噸, 價值644850美元, 裝運港依切利夫斯克(ILYICHEVSK),目的港中國福州馬尾港,裝船期1996年6月26日,提單簽發日期1996年6月26日。該提單表明,是被告香港永威船務有限公司(下稱永威公司)代被告里舍勒公司簽發,但不是里舍勒公司的格式提單,提單的抬頭名稱也不是永威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輪到達福州馬尾港后,原告持上述提單前往提貨,但該輪并無該票貨物。原告中包公司認為被告方提供的裝運單據和提單都是虛假的,故起訴至廈門海事法院,請求判令其與千斤一公司的購銷合同及海運單據無效,并撤消信用證,不予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并由千斤一公司連帶賠償其損失。
二、判決摘要
廈門海事法院經審理查明:里舍勒公司系在利比亞登記的航運公司,“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輪為其所有(該輪在本案訴訟期間因另案被扣押于馬尾港)。該公司未委托永威公司為其代理船舶,也未授權永威公司代其簽發提單?!翱ㄆぬ埂て驴烁K够陛喤c1996年5月24日至6月31日在依利切夫斯克港裝運24860.627噸貨物,但未裝載原告所持提單上的貨物。“卡皮坦·坡克福斯基”輪本航次福州代理稱其未接到有關收貨人為原告的委托。
廈門海事法院認為:原告中包公司為購買鋼材與被告千斤一公司簽定購貨合同,依約向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千斤一公司不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提供貨物,而在沒有交貨的情況下,串通永威公司偽造已裝船清潔提單,并將提單及其他偽造單證提交議付行,企圖騙取貨款,這些行為是千斤一公司與永威公司對原告的蓄意欺詐。據此,中包公司與千斤一公司簽定的購銷合同及其相關的提單等單據無效,原告據此開立的以千斤一公司為受益人的信用證項下款項應當停止支付。千斤一公司和永威公司應對由此給中包公司造成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里舍勒公司未參與欺詐,與本案無關,不應承擔責任。1996年12月21日判決如下:1,原告中包公司與被告千斤一公司簽訂的購貨合同無效,被告永威公司1996年6月26日簽發的9A號提單等相關單證無效。中包公司申請開立的千斤一公司為受益人的FIBXM96698-XG號信用證項下款項不予支付。2,千斤一公司和永威公司連帶賠償中包公司開立和更改信用證的銀行費用人民幣9103.03,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3,駁回中包公司對里舍勒告訴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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