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報檢—受理報檢—辦理通關—實施檢驗檢疫—放行
(1)法定檢驗檢疫入境貨物的貨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貨口岸或到達站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報檢;
(2)提供有關的資料;
(3)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報檢,審核有關資料,符合要求,受理報檢并計收費用轉施檢部門簽署意見,計收費;
(4)對來自疫區的、可能傳播傳染病、動植物疫情的入境貨物交通工具或運輸包裝實施必要的檢疫、消毒、衛生除害處理后,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入境廢物、活動物等除外)供報檢人辦理海關的通關手續;
(5)貨物通關后,入境貨物的貨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到指定的檢驗檢疫機構聯系對貨物實施檢驗檢疫。
(6)經檢驗檢疫合格的入境貨物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放行,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貨物簽發《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需要索賠的簽發檢驗檢疫證書。
1.若企業進口一批貨物(檢驗檢疫類別為M/N),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后發現該批貨物不合格,該企業可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簽發檢驗檢疫證書,用于對外索賠。
2.對于入境的廢物和活動物等特殊貨物,按規定,要先進行部分或全部項目的檢驗檢疫,合格以后才簽發《入境貨物通關單》。
3.最終目的地不在進境檢驗檢疫管轄區內的貨物,可以在貨物通關后,調往目的檢驗檢疫進行檢驗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