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商與銀行之間默契不付款交單。
這是較為常見的一種情況,通常是銀行個別經辦人員與熟悉客戶之間通過這種方式給 進口商提供融資方便。由于這是銀行個別經辦人員與客戶之間的默契行為,一旦客戶不付款,銀行只會追究有關辦事人員的責任,卻不會承擔付款責任。
2.客商不贖單。
這也是在與摩客商交易過程中常見現象,通常情況下,客商通過此種手段要求出口商降價,降價幅度在20%-30%左右,基本相當于返運、 滯港費等相關費用,出口商往往在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就范。摩洛哥客商經常以費用貴為理由,要求我出口商接受D/P方式結算。實際上,摩洛哥的銀行,特別是對外貿易出口銀行等的信譽是相當好的,費率也與國際接軌,因此,與摩客商交易過程中應盡可能采用比較可靠的 信用證方式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