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晚清,唐廷樞、徐潤、鄭觀應和席正甫并稱晚清u201c四大買辦u201d。
受雇于外商并協助其在中國進行貿易活動的中間人和經理人。鴉片戰爭前,買辦一職,受到封建政府的嚴格控制,中國人不得隨便充當,外商亦不能任意選雇。為打破這一限制,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規定,雇覓跟隨買辦及延請通事等項,由外商與中國人自行協議,中國地方官不得干預。買辦的身分與性質從此完全聽從外商主東的決定。最初,外商進入新開口岸,大半雇傭廣州原有的買辦或由他們薦引的故舊親友。隨著侵略勢力的擴張,寧波、湖州等地先后出現大批當地買辦。至19世紀60年代,通事、買辦已成為士農工商之外的另一行業。買辦與外國在華洋行之間立下保證書與合同后,即可得工資、傭金收入。鴉片戰爭后,外商放手派遣買辦攜帶巨款深入內地進行商品購銷、磋商價格、訂立交易合同、收付貨款、保證華商信用等活動。這些買辦成為洋行業務的實際經理人或外商代理人。
[2]很多洋行的在職買辦同時又是投資于錢莊、販賣鴉片、經營絲茶的巨商。由于買辦職能的擴大及活動的增加,買辦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雇傭關系也發生相應變化 。首先 ,在大洋行內,出現了層層相屬的各級買辦所構成的買辦間或華賬房,洋行主東只要控制總買辦便能駕馭他以下的全班人馬。19世紀末~20世紀初,買辦要向洋行主東承擔以至保證洋行全部購銷任務的完成,從而使洋行老板無需承擔風險就能隨心所欲地開展進出口貿易業務。其次,買辦的傭金及薪資制度也有相應變化。以經手洋行生意為主要職責的買辦,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雇員身分的標志,而傭金則成為其重要收入。有的買辦每年傭金收入不下五六千兩 。此外 ,買辦還利用職務之便,獨立經商,投機倒把,走私偷稅,敲詐勒索,由此而來的收入,幾乎沒有限度。買辦以自己的資本實力在各個通商口岸的鴉片、絲茶、洋貨、錢莊以及船運等許多領域保有龐大勢力。甚至有些地區的征稅大權均落入買辦巨商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買辦勢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內地城鎮的買辦商業高利貸剝削網。在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過程中,買辦起著重要的作用。
買辦階層是中國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期中產生的特殊階級,隨著西方經濟勢力向中國的滲透而產生。
買辦最初誕生時,社會地位低下,人們瞧不起這個職業,從事者多為地區性團體。但隨著外國資本的不斷涌入和國家對經濟的日益看重,買辦的地位迅速提升,人們對之趨之若鶩,甚至社會底層的人將之視作進入上層社會的捷徑。
隨著買辦地位的不斷提升,其構成也向多樣化轉變。他們的個人實力和整體實力也都在增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抵制外來資本的作用。他們既盤剝中國的本土商人,也剝削他們的老板----外國商人。有些洋行商品的成交,首先要征得買辦的同意。甚至在買辦未定出價格之前,既不能買,也不能賣。u201c
從外表看,買辦幾乎成為洋行的所有者了。u201d
買辦發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就會從這一階層
轉向民族資產階級。
u201c有時候買辦與外資企業有矛盾,也會脫離其主子,走向民族資本行列來反對其原來的主子。u201d(《東亞史》楊軍、張乃和著)
于是,中國新興的民族資產階級開始出現了。
[2]最初,外商進入新開口岸,大半雇傭廣州原有的買辦或由他們輾轉薦引的故舊親友。隨著侵略勢力的擴張,寧波﹑湖州等地先后出現大批當地買辦。至19世紀60年代,通事﹑買辦已成為士農工商之外的另一行業。
買辦與外國在華洋行之間立下保證書與合同后,即可得工資﹑傭金收入。鴉片戰爭后不久,外商就已放手派遣買辦攜帶巨款深入內地進行商品購銷﹑磋商價格﹑訂立交易合同﹑收付貨款﹑保證華商信用等等活動。這些買辦,往往成為洋行業務的實際經理人或外商u201c代理人u201d。外商洋行主東為了充分發揮買辦的作用,也允許他們自營商業。很多洋行的在職買辦同時又是投資于錢莊﹑販賣鴉片﹑經營絲茶的巨商,于是買辦的獨立經營便與洋行的生意直接聯系起來。
[3]為適應擴大洋行業務的需要,洋行主東還要求買辦溝通封建政權,依托地方官紳勢力。外國商人與封建官僚之間往往通過買辦建立密切聯系,買辦人物在職能上也就與封建官僚結下了血緣關系。
由于買辦職能的擴大及買辦活動的增加,買辦在洋行中的地位及其雇傭關系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
首先,在大洋行內,出現了層層相屬的各級買辦所構成的u201c買辦間u201d或u201c華帳房u201d,洋行主東只要控制總買辦便能駕馭他以下的全班人馬。
洋行主東要求買辦有更大的信用保證,還要有殷實的鋪保或人保,即所謂u201c薦保u201d。同時還要交納保金。而保金又經常被洋行主東挪作營運資金。有些洋行就以有無供給洋行主東利用的資金作為選雇買辦的條件。
這種買辦在外商經濟活動中顯然居于u201c合作者u201d的地位。19世紀末期到20世紀初期,作為獨立商人的買辦要向洋行主東承擔以至保證洋行全部購銷任務的完成,從而使洋行老板無需承擔風險就能隨心所欲地開展進出口貿易業務。
其次,買辦的傭金及薪資制度也有相應的變化。以經手洋行生意為主要職責的買辦,薪俸只是表明其洋行雇員身份的標志,而傭金則成為其重要收入。有的買辦單單傭金一項,每年收入不下五六千兩。傭金的名目繁多,比額亦參差互異,有媒介生意的傭金﹑保證華商信用的傭金﹑銷價差傭金﹑包銷傭金﹑保銷傭金等。
[3]盡管如此,在買辦的全部收入中,傭金所占比例仍然有限。買辦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獨立經商,投機倒把,走私偷稅以及敲詐勒索,由此而來的收入,幾乎沒有限度。得到外國商人庇護及封建政權支持的買辦有可能以自己的資本實力在各個通商口岸的鴉片﹑絲茶﹑洋貨﹑錢莊以及船運等許多領域保有龐大勢力。甚至有些地區的征稅大權均落入買辦巨商手中。清代末期,甚至形成了由買辦勢力控制的﹑自通商口岸至內地城鎮的買辦商業高利貸剝削網。在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過程中,買辦無疑起著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