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4年第43號關于對進口韓國聚脂薄膜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脂薄膜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立案審查(詳見附件)。按照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決定,復審期間,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脂薄膜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現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2月28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的原產于韓國的聚脂薄膜繼續征收反傾銷稅。
反傾銷稅的計算公式為:
反傾銷稅稅額=關稅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反傾銷稅稅額)×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征稅范圍及適用稅率詳見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84號公告)。
二、凡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聚脂薄膜,必須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韓國,還需提供原廠商發票。
對于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也無法確定貨物的原產地不是韓國的,海關按照韓國公司適用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韓國,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證據也無法確定生產廠商的,海關按韓國公司適用的最高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三、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聚脂薄膜如何征收反傾銷稅等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1年第9號公告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4年第84號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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